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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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结合我市实际,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
二、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二)居民养老保险应当逐年按自然年度缴费 。个人缴费实行参保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模式 。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与税务部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银行账户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当年缴费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办理缴费档次变更 。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我市已启动缴纳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区市 , 新缴费标准可以顺延一年执行 。
(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各区、市实施时间为准,下同),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
(五)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 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并进行注销登记 。
三、集体补助和缴费补贴
(一)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及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
(二)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 。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 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 。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 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 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 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
(三)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 , 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 。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
(四)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各区市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 , 从办理代缴登记手续的当年起,每年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 。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执行 。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困难群体代缴身份的,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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