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件相关解释有什么主要规定

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最高法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件相关解释有什么主要规定】(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推荐阅读
- 杨绛简介及作品 关于杨绛的简介
- 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
- 孕妇干咳怎么办 教你几招有效防干咳
- 办理了抵押登记,却没能设立抵押权?
- 柳永简介及代表作品 关于柳永的简介
- 如何在斗罗封神游戏服务器上进行交易? 斗罗封神服务器怎么交易
- 北京崇文区现在属于哪个区
- 孩子犯错可以打吗 孩子犯错能打吗
- 珠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贷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