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不该抵抗,为什么许多人支持这个观点?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 。女孩不该抵抗 。为什么许多人支持这个观点?
一般来讲 。在强奸案件中 。有 相当一部分是强奸犯将受害人致死或致残 。
先讲两个案例:
1、某甲在下夜班回家时 。路上遇到歹徒某乙 。某乙身强力壮 。某甲肯定无法挣脱 。但极力反抗 。最后的结果 。某乙将某乙掐死奸尸逃逸 。九年后才被抓判刑 。
2、某丙在田间劳动 。被路过的某丁看到 。某丁图谋不轨 。某丙极力反抗 。最后被某丁拖到水渠边掐昏强奸后扔到水里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后侥幸捡回一条命 。但是歹徒施暴时 。为了防止其认出来 。残忍将其两个眼球挖出 。
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 。
当性侵无法避免时 。一种做法是拼命 。但大概率是拼不过歹徒的;另一种是如果有把握制服歹徒则该反抗反抗 。但是在无把握获胜或逃脱的情况下 。不如不做剧烈的抵抗 。先保全性命 。然后报警 。这种情况下 。歹徒的面貌特征以及相关物证都比较清楚 。被及时抓获的可能性比较大 。
显然 。豁上性命 。自己死亡了 。实际上还帮了歹徒的忙 。因为被害人死了 。警方取证破案的难度大大增加 。很可能会使歹徒逃避法律的制裁 。歹徒如果跑了 。实际上他继续作案害别人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
因此 。当性侵不可避免的时候 。要保持冷静 。保全生命是第一位的 。生命都没了 。所谓贞洁何用?反正不可避免受害 。倒不如先设法活着 。协助警方及时抓住歹徒岂不是更好?
其他观点:
当被性侵(强奸)无法避免时 。女孩不该(拚死)抵抗 。为什么许多人支持这个观点呢?
我以为女孩在被强奸无法避免的情况下 。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比较好 。终归生命重于泰山!生命不在贞操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强奸罪“ 。情节较轻的 。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罪”是严重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亦是相当严厉 。女孩不幸遭遇强奸时 。被犯罪嫌疑人“灭口“的可能性较大 。
其时 。女孩应该以保命为首要任务 。不要作无谓的抵抗和牺牲!顺势而为以打消犯罪嫌疑人“灭口“的念头 。同时 。女孩亦不要用眼睛盯着犯罪嫌疑人 。何许能绝境逢生!
犯罪嫌疑人得逞后 。他见女孩十分害怕状 。揣测女孩不会报警 。他即会逃之夭夭矣!
其他观点: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不该抵抗,为什么许多人支持这个观点?】人的生命乃可贵的 。有自己之尊严!女性受侵而不抗者为保命之先也 。俗云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识时务者为俊杰?斯时乃听命由也 。亦是自保式抉择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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