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征收地能否认定为安置人员


户口不在征收地能否认定为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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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人因为政策性原因迁出户口 。本案中,陈某作为军人户籍在部队驻地,但家中遇到拆迁 。那么这种情形能不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呢?晏清律师来带您了解 。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街道办与王某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其中写明:经审核安置人口为6人(不包括陈某) , 该户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 。陈某为现役军人 , 其户籍在部队驻地 。陈某与王某的女儿王小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 。在本案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多次要求将陈某作为安置人口进行补偿,均遭到拒绝 。于是,陈某和王某起诉请求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为7户 , 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
【裁判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陈某不是王某户内人员,不是拆迁安置对象 。遂判决驳回陈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
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应当适用《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中有规定 , 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本案中陈某虽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与王某户内的安置补偿人员结婚已有三年以上 。据此条规定当地街道办与王某签订协议时 , 拒将陈某列入安置人口当中,不符合条例中的规定,有失公平,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由480平方米对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
【律师分析】
征收拆迁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 长远生活有保障的原则 。本案中陈某军人身份较为特殊,其户口在部队驻地 。由于各地的标准大不相同,现存仅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提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但其中也有个限定条件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于现役军人能否被列为安置补偿人口,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看 。
本案中,陈某与王小某为夫妻关系 , 并且《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中明确指出,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补偿人口 。因此本案中陈某最终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
如果出现本案中的情形,还请您时刻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是否有有关的规定 , 进而判断自身的情形 。
若您遇到难以解决的征收拆迁难题 , 还请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户口不在征收地能否认定为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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