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 , 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 , 准确区分主从犯 。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主犯 。
【两高拐骗儿童罪的司法解释具体是什么规定】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 , 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
推荐阅读
- 榴莲要放冰箱吗
- 洛的拼音 洛的组词
- 阿拉斯加能吃芒果吗
- 下岗员工60岁退休,养老保险还需不需要继续缴纳?
- ldap连接失败是什么意思 怎么连接ldap服务器
- 2023齐齐哈尔最低社保缴费标准 齐齐哈尔社保个人缴费费用是多少
- 车贷提前还款后怎么办理解除抵押 车贷提前还款后如何办理解除抵押
- 腊鱼被老鼠咬了其他的还可以吃吗
- 银行周末能办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