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重庆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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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 ,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 , 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伤 , 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枪支伤人的 , 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3.罪中犯罪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2)因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重庆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现实中很多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都是因为一时冲动 , 事后都积极救助被害人 , 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一般都没有犯罪的故意 。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 , 即使此时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 在实际处罚的时候也是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也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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