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贷款额度+所需材料 宁夏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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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由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 。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
2.办理组合贷款业务时,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且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须为已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应为同一家受托银行发放 。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区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应为新建自住住房或存量(二手)交易住房,且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住房 。
2.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区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 。
3.申请组合贷款的新建自住住房楼盘必须是经区中心及受托银行楼盘公告准入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额的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如下:
新建自住住房:①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不超过职工所购房屋总价的80%;②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不超过职工所购房屋总价的70% 。
存量(二手)交易住房: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不超过职工所购房屋总价的60% 。
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区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委托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
组合贷款中职工家庭月收入由区中心和受托银行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认定 。公积金贷款部分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20%—40%,贷款月还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60% 。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贷款最长年限由区中心按相关规定认定 。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执行 。
四、贷款偿还
1.借款人须按照与区中心、受托银行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相同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日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相同 。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 , 不能用于偿还商业贷款 。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照区中心、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
4.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后 , 借款人按照区中心、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结清手续 。“组合贷款”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全部结清,方可办理抵押登记解押手续 。
五、贷款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
2.单身提供个人二代身份证,已婚提供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
3.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 。
4.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未婚:单身声明;离异: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单身声明 。
5.借款人提供一张工资卡 。
6.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近一年工资流水和工资证明,用于计算家庭实际月收入 。
7.借款人配偶不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及缴存使用情况表 。
8.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正副本原件、首付款发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9.再交易住房(须先申请贷款后过户):买卖双方一同到本中心或网点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银行首付款冻结单、原房产证、原调档单、原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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