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授予专利权坚持先申请原则是合理的吗?


在我国授予专利权坚持先申请原则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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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授予专利权坚持先申请原则是合理的吗?
是合理的 。专利权在先申请原则是“先发明原则”的对称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原则 。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 , 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 , 或者给予发明在先的人,或者给予申请在先的人 , 多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授与申请在先的人 。
二、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内容是什么?
1、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 , 是指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对应义务的人 。在我国,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或受让专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应当注意到,专利权的主体不等于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 。
2、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人
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作发明又称共同发明 , 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3、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
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权由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被委托人享有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被委托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则依约定 。
4、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发明人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
5、其他有权行使专利权的主体
【在我国授予专利权坚持先申请原则是合理的吗?】这些主体包括专利权人的继承人、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等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无权独立行使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独立的诉权,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放弃申请权利的情况下有独立的诉权 。
我国公民或者法人所拥有的发明项目想要获得专利权的是必须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和流程进行申请登记的,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同时对一个专利进行申请的,那么先申请专利权的当事人将会优先获得专利权,这是合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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