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跆拳道比赛新规则,2017跆拳道得分规则( 八 )


—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范围的行为 。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 款可合并予以判罚 。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 。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
比赛进行中 , 如果教练员离开1 米x 1 米的教练员规定区域 , 该名教练员将会被判罚“警告” 。
(9)提膝超过腰部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1 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 。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 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主裁判员下达“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 , 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 。原因是:
跆拳道比赛规则及判罚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 。因此 , 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 。此外 , 在“暂停”后 , 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 。原因是:
-—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 。
(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与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 。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 。(注释2)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 。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10 款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 , 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 。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 , 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
第十五条 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 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 局,时间为2 分钟,由“突然死亡”或“优势判定”确定胜负 。比赛前3 局的得分和警告判罚全部清零,第4 局比赛的结果为比赛的最终结果 。
一、“突然死亡”
(一)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 , 则比赛结束 , 先得分者获胜;
(二)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1 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
二、“优势判定”
(一)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二)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 , 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 。
(解释2)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1、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