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哪些条件 留底税额退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分录

一、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有五个条件 。一是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或先征后退(退款)政策 。(注:根据《84号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7月及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1 .增量免税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款)政策 。)

留抵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哪些条件 留底税额退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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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1.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的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留抵退税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退税或退(免)税政策 。
三、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退留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1 .自该税种所属的2019年4月起,连续6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款)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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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抵退税政策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以下简称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简称退留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增量免税额(一)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的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受过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征退”和“征退”政策 。增量免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免税额 。二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3360=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60%进项构成比,即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车辆销售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期纳税后注明的增值税的比例 。三 。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至《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申请免、退税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退税又申请退税 。5.申请退(留)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及跨境应税活动申请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期申报退(免)税 。当期可申报免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实行免退税零申报 。6.纳税人申报免税、退税并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税、退税 。免税退税后,如果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则申请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送达”的原则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以及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8.纳税人符合退税、留抵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留抵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退税专用发票 。有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税、退税额度核定之日起计算 。九 。纳税人在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免税额:33,360(一)期末免税额因纳税申报、检查、核对、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的 。
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十、 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一、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 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十四、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十六、 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五、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还需要哪些条件?根据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麦积20年】 专注做财税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财税服务业务范围:代理记账、税务服务、审计验资、税收筹划、工商注册、资质代办等服务欢迎关注公众号【麦积财税】或百度搜索【麦积财税】,为你传递最接地气的财税知识 。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第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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