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哪几种 税务担保有哪些手续,税务证

一、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者确认,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担保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担保人,以及以未设定或未全部设定担保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第三人 。第三条纳税担保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一)税务机关有合理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并发现纳税人在限期内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离境的;(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但未缴纳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第五条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包括抵押费用、质押登记费、质押托管费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考虑相关费用 。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税务担保人追偿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的价格,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出厂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估定 。扩展数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税收质押是指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经税务机关同意,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证书交由税务机关占有,并以该动产或者权利证书作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者权利证书,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税收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等 。可以质押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较大的动产或者权利证书,经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后,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税收质押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名盖章 。纳税担保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期间、税种名称和税目;(二)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的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和凭证
【担保有哪几种 税务担保有哪些手续,税务证】存单质押的,应当经发行金融机构认可 。第二十八条以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的兑现日期早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担保税款和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押财产,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十条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必须由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返还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并在收到纳税通知书后15日内缴纳被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缴纳;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押财产,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税收担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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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担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纳税担保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适用于税法 。是指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确认,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下面正文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个初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 。1.纳税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包括抵押费用,质押登记费,质押保险费
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纳税担保的形式(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3、纳税担保的适用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4、纳税担保的类型(1)依据纳税担保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纳税担保、出境纳税担保、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的纳税担保、海关采取的纳税担保;(2)依据纳税担保所采用的形式分类:依据所采用的形式不同,纳税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3)依据依纳税担保的提出主体不同分类:纳税担保依据提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由征税机关提出的纳税担保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两种 。综合上述文字,东奥小编主要在上面从纳税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的形式、纳税担保的适用、纳税担保的类型四个方面论述了纳税担保这个知识点,希望大家都能够学习到更多的知识 。同时,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包括哪些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如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缴纳的税金数额;同时,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动向,发现转移应税物品迹象的,及时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再行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且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在手续完备方面,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严格的规定 。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等级、金额,扣查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执行地点等 。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税务机关拥有对纳税人较大的监督管理职权 。强化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约束,不仅可以避免因手续不全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加强廉政建设 。此外,还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这方面的空子 。实施税收保全的范围只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那部分银行存款或者应税物品 。对无照营业规定的扣押对象只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对鲜活、易腐易烂的商品、货物不轻易扣押,以避免出现执法中的随意性 。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可采用税收强制的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到期后尚不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的一项措施,它较之税款到期前的税收保全措施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执行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15天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 。需要指出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但在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应当强制扣缴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只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这样规定既充分体现了“先纳税,后打官司”原则,有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又可以做到慎重罚款,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并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这种情形比第一种情况恶劣,所以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税务机关无须向当事人发出15天内缴纳税款的最后通牒,这样不仅在立法上显示出税收处罚的分寸掌握得比较好,而且在执行中也便于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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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税务担保?具体情形是哪种呢?麻烦各位解释一下,谢谢,谢谢从本质上说,税务担保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 。因此,税务担保不能适用属民商法范畴的《担保法》,而只能依据另外的专门规定 。一、税务担保有货币、物和人的担保三种法定方式在制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时,应把保证金纳入到税务担保中,明确规定税务担保的三种方式:一是货币担保,即保证金,是纳税人在纳税(发票缴销)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数额的资金,如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或缴销发票,税务机关则可以将其预缴的资金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是物的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 。抵押是纳税人不转移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担保;质押是纳税人转移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动产和权利的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担保 。新的征管法律法规可参照《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等规定,列明可用来作抵押、质押的财产和权利的范围,还应规定,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或权利作税务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税务担保的财产、权利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权利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担保财产、权利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是人的担保,即税务担保人的保证,由纳税义务人提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发票)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约定,签订《纳税(发票)担保书》,经纳税人、税务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发票缴销)义务时,由税务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可参照《担保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纳税(发票)担保人的范围 。二、货币担保即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可适当扩大现行税法中,只有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即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对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其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随着打击偷逃税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将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的范围扩大到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户和在异地经营又无大额资产的经营户,因为这部分纳税人较难实施监管,其他两种税务担保方式又不方便采用 。三、物的担保不必要规定抵押或质押登记在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对物的担保往往产生要不要进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困惑 。其实,从法理上说,税务担保中物的担保是没必要规定抵押或质押登记的,理由是:1.税务担保不是一般民事担保,也不存在所谓抵押或质押的民事合同关系,缺乏登记的法律基础性文件;2.有的民事抵押或质押合同规定必须登记,一为方便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二为对抗第三人,以保持担保的有效性,而税务担保其中一方就是税务机关,用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和权利又必须是其自身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财产或权利,已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特性,在法律制度上为确认该财产未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防范纳税人多头重复抵押、质押;3.新《税收征管法》第45条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实际上对税务担保的物的担保的优先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四、税务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根据保证人有无先诉抗辩权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根据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将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税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方式,根据税务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税款的特殊地位,新征管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税务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税务担保人的法定担保期限可规定为六个月目前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纳税(发票)担保书》一般依据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包括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有关事项,有些税务机关还增加了履行期限一栏 。法律规范上应区别履行期限和担保期限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正在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可借鉴《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由税务担保人与纳税人约定担保期限,如果未约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自有关税收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税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
五、未经登记的纳税抵押有效吗?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您好,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提供的汽车抵押,还要进行登记才算有效 。请问,未经登记的纳税抵押有效吗?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专业解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以下简称证明材料):(1)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六、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有哪些形式答: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有三种,分别是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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