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水手 船东不给船员缴纳保险船员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自由船员怎么找船

船东不给船员缴纳保险船员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边肖帮你解答,更多问题可以在线解答 。呵呵,只能督促船东和公司了!目前国际上规定船员在船上停留时间不能超过合同期限 。除了一些特殊情况或者因为香港不方便安排休假,确定安排在下一个港口休假!在剧组合同到期的问题上,欧洲管的严,非洲东南亚一些国家想赚点零花钱!船东不会安排的 。如果以后打算不在这里工作,可以说清楚 。不做安排,要投诉当地港口国,他们怕!我不知道你当了多久的水手 。我觉得有些事情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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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拒发工资中国船员被困海上,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船员水手 船东不给船员缴纳保险船员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自由船员怎么找船】64名中国船员被困在外国水域,已经离开祖国和家人一年多了 。近日,多名中国船员在网上发帖求助,称其驾驶的客船因船东无法操作,被困马来西亚槟城附近海域长达15个月 。从去年4月开始,船东就一直拖欠船员工资,快一年了,一分钱也没拿到 。从那以后,船主拒绝提供燃料、淡水和食物等基本必需品 。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向领事馆和ITF(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求助 。目前,在多方协助下,他们已经聘请了马来西亚当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回国 。中国驻槟城总领事馆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吉姆采访人员,他们对此事非常重视,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目前,经多方协调,第一批船员将于本月底启程回国 。其实像这样的传输可以说是经常遇到的,也就是说不是每个传输都很好 。也许他们只是想剥削劳动力,让他们为自己挣钱,但他们不会把自己的工资给别人 。你想想这些中国水手在海上待了15个月,整整15个月,一年多 。但是,他没有给这些工人一分钱,足以证明这个传统有多累,多自私 。其实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及时向大使馆求助,或者直接拨打更多的热线,然后曝光这些传统的丑恶罪行,让他们无处可逃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要支付一些应该支付的费用,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完全不符合劳动法,因为付出了就一定会有收获 。为什么人们付出后,你不给他们相应的报酬?
我是一名船员,上船合同里面有代缴社保一项,现在下船公司不给代缴社保的单据,
社保局也可以出具社保缴纳的相关证明,干付通也可以查询 。一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社保,但是请人吃饭,几包烟几瓶酒,实在不行 。这个人际关系还是很重要的 。如果实在无法沟通,可以向社保局和劳动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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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船员一旦入职,公司要为其缴纳相关保险 。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1 。航运公司应当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其法定义务 。公司直接聘用船员,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船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依法对船员进行,否则船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足其社会保险,赔偿损失 。届时,船公司还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二,航运公司为船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船员依据劳动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为船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公司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在保险期间,如果船员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向船员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作为赔偿 。或者船员受益人在获得商业保险公司因工伤亡赔付保险金的同时,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船员受伤,享有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津贴;船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船公司未依法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船员在此期间发生工伤,船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航运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险不是强制保险,由雇主自由选择 。实践中,一些航运公司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将依据相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对受雇员工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但是,雇主责任险和工伤险在赔偿方式上是有区别的 。工伤保险赔偿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给予24个月工资至6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补偿,伤残津贴按月发放;对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赔偿的多少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直接相关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雇主本人或雇主根据与雇员协商的结果确定,然后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 。购买限额越高,同等伤残等级下可获得的赔偿越高,反之亦然 。影响员工薪酬的因素不仅仅是月薪,还有用人单位购买的薪酬限额 。综上所述,中国船公司直接雇佣海员应遵守中国法律 。
律的强制性规定,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 。因船员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从更好维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船公司可将为船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来吸引高素质的船员 。鉴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些费用由单位自行补足,而雇主责任险中公司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出险后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故船公司也可以将投保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 。个人重新投保的商业保险跟船东给入的保险不冲突,可以重复买 。
自由海员权益保障不签订合同你可以拒绝上船;自由船员的带薪休假可以让船东在工资里提前支付;以个体缴纳保险是合理的,这个钱同样让船东提前支付;将近扣税只会在大型的国企发生,这个不是说不合理,只能说他们合理运用了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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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整体上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责任承担、赔偿范围、计算方法最初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涉外海上人身损害笼统地定为侵权责任或者说是侵权之债,但是对于船员在船上依照同船舶所有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从事劳动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没有规定 。事实上最高院这一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船员人身伤害的赔偿做出的,因此该规定也没有将船员和船舶经营者、承租人的关系列明,也就不可能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加以规定 。但毕竟这一规定是专门针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并且尤其是损害的计算方法规定的比较细致,为该类案件的索赔和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而船员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如果有涉外的因素,也就属于海上人身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案件,涉及到具体责任认定和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依据这一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做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从事船舶海上运输的船舶所有人和船员之间,有的签订了劳务合同,有的通过劳务输出方式,由劳务中介和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问题,船员如果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这一司法解释,从雇佣关系的角度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实践中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1、依照侵权之债处理船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耿学良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 。合同规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因海达公司和大连海福拆船公司(简称海福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耿学良到海福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佳灵顿”轮任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 。海福公司依据和海达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十三条“船员受雇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相等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之规定,对受雇船员在大连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赔偿险 。之后再一次卸货过程中,耿学良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镙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 。出院后,耿学良多次找海福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 。耿学良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海达公司与海福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书》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海达公司为了船员的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 。故要求海福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工资损失4441.67美元和医疗费1145.45元人民币 。海福公司辩称:耿学良是经海达公司而受雇于我公司的,不是我公司的直接雇员,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故其不应直接向我公司主张权利 。我公司与海达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书》第十三条是无效条款,因此,我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耿学良应以其同海达公司签订的《外派船员合同书》作为请求补偿的依据 。耿学良请求补偿工资损失4441.67美元不合理,只应补偿其49天的工资412.50美元 。我公司为“佳灵顿”轮船员在大连保险公司投保船员受伤的保障与赔偿险,因保险公司对赔偿有异议,故我公司无法按其要求给予补偿 。来源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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