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税两处申报在哪里报,税务申报如何网上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步骤如下:1 .首先进入12366纳税服务平台,然后点击“自然人”选项进入下一步 。2.然后点击“居民转个人”选项进入下一步 。3.然后你需要继续点击“税务登记”然后进入下一步 。4.最后点击需要的选项,即完成 。扩展信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1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2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办理 。(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3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者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取得按月或者按小时纳税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办理 。4.股权转让给其他被申请人或者法人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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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在哪里申报啊?
(1)在中国境内有雇主或雇员的,向雇主或雇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个及以上工作、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没有雇主、雇员,年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实际经营地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没有就业或者就业单位,年度所得项目中没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在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应选择在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永久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三、在哪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或在当地税务局网上申报 。有用人单位或者职工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个以上工作或任职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应当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国外注销中国户口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口前结清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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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个人在两个地方有收入,个税如何申报
如果一个人在两个地方都有所得,可以在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超额收入可以有选择地固定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第《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三)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四)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论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均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延伸信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在下列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固定申报 。(二)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在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固定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
五、多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在网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多项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即个人在其境内取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纳税人不得随意 。
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扩展资料申报方式:1、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2、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3、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六、一人在两处拿工资如何申报个税?两处加起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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