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土地增值税免征 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房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全部增值额照章纳税 。
(二)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
(三)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有房地产的,按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住住房的,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不满三年的,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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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况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合作建房,建成后暂免“土地增值税”;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之间的房屋交换,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产权未转移的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国有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变更为改建后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主体存在的企业合并和房地产转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在的,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给合并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主体存在的企业分立和不动产转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立为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对原企业向分立企业转让或变更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改制重组时,转让不动产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三、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土地税费减免政策依据:企业所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企业其他用地有明确区分的,可参照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事业单位用地予以减免;企业自批准征用耕地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不得减免 。【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所有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占用的土地;(三)兰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为股份或作为联营条件进行投资的,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联营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上述房地产的投资或合资企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上述房地产的投资或合资企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房产)作价投资或合资的,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或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将房屋按比例划拨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完成后,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 。(五)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我国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6)个人将自有住宅房产进行交换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对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有哪些
主要税收优惠如下:1 .建设销售的普通标准住房,增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005年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规定标准房与其他房屋的具体界限 。从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
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房的,依原房产使用时间长短确定免税或减半征税 。(5年以上全免,3-5年减半,3年以下全征) 。
六、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 。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5、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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