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调增和调减项目 减免所得税有哪些项目,可以减税的项目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扣除项目有那些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足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资产及其增值归法人所有;收入和经营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设立宗旨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不从事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入支出直接在当期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费用或财产的,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营业费用和其他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金及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在扣除对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 。(3)允许扣除项目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与职工就业或受雇相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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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以及根据各地不同政策减免残疾人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伤残、孤老和烈士的收入;(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措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 。(三)营业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后的余额 。稿酬所得减70% 。将个人收入捐献给教育、扶贫、脱贫等慈善事业 。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慈善捐赠应当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六条第三款,是指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是指个人通过我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所谓的回应
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可以减免免征与减征优惠: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解释】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新增)【解释】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解释】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9.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税法二预习知识点正在不断更新,各位考生教材学习时,可以参考学习,以提高学习效率,再配合一定量的习题,使学习效果最大化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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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有哪些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有: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以及公益捐赠 。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大病医疗以及赡养老人等支出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五、有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为法定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特定行业、项目免税收入1.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特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 对一定范围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免征或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5. 在西部地区从事特定产业或项目的,免征或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6. 在西藏自治区从事特定产业或项目的,免征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7.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8.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0.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免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以下内容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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