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哪些项目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或抵免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
2.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44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扣除持有股权满2年当年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97条)
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
(《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八条)
二 。应纳税信用: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3360000、《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抵税额不足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税额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第100条)
2.企业对下列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限额为该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年度信用额度抵减当年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抵减:
(一)中国境外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应纳税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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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中哪些费用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有哪些
1、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2.捐赠 。通过企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公益性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低于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一般扣除项目(一)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规定从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其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收取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允许扣除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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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 所得税哪些可以以后扣除,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一、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包括:1 。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期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等六项价内税金,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其中,纳税年度应计项目不得结转下一年度扣除;会计核算与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二 。不得扣除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 .资本支出 。指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支付 。
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扩展资料准予扣除的扣除标准: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为14%,工会经费扣除额为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5、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7、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 。2、配比性 。3、相关性 。4、确定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予扣除项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予扣除项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五、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六、企业所得税中哪些费用可以扣除,标准是什么.txt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扩展资料: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 。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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