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听证规定 税务听证包括哪些,听证的具体程序不包括什么

一、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主要事项有
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主要事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

最新税务听证规定 税务听证包括哪些,听证的具体程序不包括什么

文章插图
二、税务行政处罚哪些要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罚款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10-30000元,告知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听证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从可以看出..那只要你自己申请听证,税务机关就要组织听证 。
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
1.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告知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含)以上的处罚决定前,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最新税务听证规定 税务听证包括哪些,听证的具体程序不包括什么

文章插图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国税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二条(一)至(四)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组织: (1)当事人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急 急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后,会移交检察院吗?行政处罚后还有可能进行刑事处罚吗?《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否意味着发出后不会被抓?不,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1 。简易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有法律依据,应予惩处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如何实施简易程序?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 .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并为其陈述申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简易程序中,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列明哪些事项?税务机关的名称;编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缴纳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是否迟交罚款,都会被罚款;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 。按照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
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取证 。对于首先需要调查取证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使用一般程序 。其具体步骤如下:受理和立案国税机关根据管辖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通过国税机关的计算机系统选案、认证比对、协查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或者申诉的、国际情报交换获取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调查立案的违法案件,税务稽查部门都要派人员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按照《税收征管法》授予的职权进行调查 。调查取证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同时,要注意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责任替被调查人保密 。对于能够证实当事人有无税务违法行为和税务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的各种证据均应征集,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及意见;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等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审理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检查报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理把关:一是其所办案件是否属其管辖;二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它重要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问题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说因虚开收购发票60份,……,导致偷税34万,……,应补税34万,再处一倍罚款34万,请问,这样的告知书下达后,会不会移交给检察院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会比较严重,触犯刑法的会另外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释义〕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 。17 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吸收到刑法中去,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作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 。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 。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听证公开举行 。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终止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 。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1、遵守会场纪律;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5、当事人签章 。执行到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1.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1)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6.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7.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8.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 (1)维持决定;(2)限期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4)责令赔偿的决定 。10.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1.赔偿范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
【最新税务听证规定 税务听证包括哪些,听证的具体程序不包括什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