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水肿的处理措施 如何处理被遗弃患者,烧伤病人的护理措施

怎样与精神病人离婚
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第二,你不能完全识别自己的行为;第三,有时候你能识别,有时候你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 。对于那些有时能辨认,有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就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前两种情况的精神病人可以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两类精神病人的理性情感或意志意识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 。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他们必然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如痴呆、偏执性精神病、轻度或重度精神分裂症等 。分析精神病人不同情况的意义体现在离婚诉讼中 。如果一方是精神病人,法院依法分割离婚财产时,或者精神病人作为离婚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精神病人作为特殊一方,离婚后能否得到另一方的一些照顾和照顾 。为了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法院依法审查确认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关键 。根据精神病人的患病程度,可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生活不能自理;还有三种情况是有部分自理能力的 。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法官必须在个案中进行细致准确的划分,区分不同的情况,确定各类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使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 。在此基础上,另一方应当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或者特殊照顾和护理 。因此,有效维护精神病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四个方面,包括精神病人在程序性和实体性治疗中的相关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笔者作如下具体阐述 。1.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认定及其认定标准在于,对于在诉讼中被认定为精神病人的人,应根据民法原则采取个案审查确认制度 。有些精神病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在意识反映能力上?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上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部分精神病人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在判断和反映能力方面缺乏对复杂事物或重大行为的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合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能充分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能否在诉讼中认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各种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到对精神病人一次性经济资助的适当数额,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适当 。所以首先要考虑应该采用什么标准来确定或者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精神疾病的程度 。(1)理论上掌握的标准:要看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适合其年龄、智力或心理健康状况,对行为的辨认程度如何,是否有完全不能辨认行为和不完全行为的区分,要正确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具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自己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是非判断能力或自我保护意识,不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人,可视为不能完全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肺水肿的处理措施 如何处理被遗弃患者,烧伤病人的护理措施】完全不能辨别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或者完全辨别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人,应当认定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 。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诉讼代理活动和离婚财产的适当分配、对方给予的经济帮助的多少,成为法院依法处理纠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前提 。(2)实践中的鉴定方法:一是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体来说,对自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精神疾病严重程度的鉴定,要以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科学基础为依据 。即由医学鉴定标准决定 。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人民法院根据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决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可以参考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和鉴定来确认 。在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诊疗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病情所作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法官在作出确认时,仍可作为证明材料 。但应限于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经法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采信,或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群众认定的事实,应当是精神病人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真实证明材料 。同时也包括周的人,即精神病人的邻居对精神病人长期日常生活、生活的基本情况的感知和了解 。这种事实的要求是能够证明精神病人的先天性或获得性精神疾病所导致的精神疾病及其仍然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普遍认同该说法的事实 。第四,关于诉讼中利害关系人是精神病人向法院提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认定的,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照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第二,在诉讼程序中,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民事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精神病人可以通过简易诉讼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传唤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该《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一方当事人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此项规定的严格限制 。下面从六个方面进一步阐明:第一,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精神病人有效 。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 。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 。因此,涉讼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诉讼活动,并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 。特殊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无法定代理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可由承担精神病人监护的监护关系顺序代为诉讼,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第二,掌握精神病人在诉讼中分别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点的问题 。国家法律为保护这些虽达到成年年龄,又因其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的能力、智力低下,为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益,强制性规定在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活动,否则其诉讼行为归于无效 。这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法律已经赋予了其诉讼的权利,只是通过了简接的方式进行,也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第三,审理此类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这是对法官作出由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时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的要求,以确保精神病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民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应以其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为依据 。离婚诉讼中,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仍应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那?,在其神志清醒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时所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出庭代理,但不是必须代为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离婚诉讼纠纷中,要涉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和离婚后对于精神病人今后的生活、居住、护理等问题 。对精神病人在离婚时分得到的共同财产、经济帮助款项,依照法律规定,均应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管理和保护 。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在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可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χ内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择优确定 。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具有法律上所要求的对精神病人的财产处分权;如果其故意侵害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由其负赔偿责任 。第六,在我国法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仍设特例 。外国民事立法中也都设有特例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确实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某些合法利益,即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单纯受益”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精神病人如果确认为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以上规定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受益行为,仍为有效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其属于精神病人为由随意侵害 。三、离婚期间有关精神病人的给付请求权应予保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在δ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期间的精神病人,要求对方支付因治疗精神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对方又δ履行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给付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在离婚期间,因尚δ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抚养义务应当继续由双方互为履行 。在此充分体现了精神病人所享有合法的基本民事权益 。对精神病人δ尽扶养义务的,精神病人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费,精神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给付请求权,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 。对于其所要求的数额确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的,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又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精神病人所享有的该项法律权益,其依据有二: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双方虽在离婚诉讼中,但双方尚δ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该项抚养义务要求夫妻在生活、人身健康等方面互为扶持、帮助和忠贞、忠诚;二是对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特殊要求 。在夫妻关系尚δ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 。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四、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 。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 。因此,对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 。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δ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 。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 。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δ能按照精神病人所处于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ζ地按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权利 。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其无理请求的 。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正确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具有现实性、合理性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正确、ψ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 。在此要明确的几项问题是:首先,在离婚诉讼中,要区分精神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情况 。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 。其次,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 。针对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等问题 。由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当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并给付 。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施 。根据物权在法律上表现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另一方负有给付行为,即负有义务人在限额内必须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钱或一定价值的财产(包括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义务 。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抚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总之,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对精神病人在离婚后尚δ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前,应该慎重考虑其今后的生活和居住问题,以体现我国制定法律时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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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如何处理精神病流浪者?????公安局如何处理精神病流浪者是一般交由明政部门处理 。公安或民政部门发现疑似患有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后,会先将其送至定点收治的康宁医院进行治疗,等病情稳定后帮助其返乡 。如果在康宁医院接受2个月以上治疗仍无法达到出院标准或联系不上家人的,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转移到当地的医院和福利院进行康复和安置 。国家在法律上严格保护精神病人在内的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扩展资料:对于基层民政工作而言,流浪者救助的工作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首先要确定流浪人员是否有家人,只有没有家人的流浪者,才符合救助条件 。但是,确定流浪者身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绝大多数流浪者都是身体有缺陷,或精神有障碍,很难确定其具体身份 。民政局真正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只有一个工作人员,民政系统也没有完备的身份查询系统,要查清每一个流浪者的身份,行政力量显得过于单薄 。我调研的这个县,长期在县城流浪的共有3人,其中有2人找到了其家人,有1人一直没有确定身份 。比较麻烦的是,绝大多数流浪者,哪怕确定了身份,家庭也很难担负起照看责任 。因为,愿意照看家庭就不会让家人出去流浪 。所以,这两个已经确定了身份的流浪者在被民政局送回家后,很快又回到街头流浪了,民政局没有办法 。理论上,法院可以介入,判定其亲属应履行抚养责任;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精神病流浪者无法返乡或可深圳安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什么权利法律权利 接受医疗服务时特有的权利法律权利与医疗有关的有:(1)生命健康权(2)肖像权(3)名誉权(4)隐私权(5)索赔权(6)要求惩戒权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 。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1948年联合国《人权普遍宣言》: 每个人有权使生活达到一定水准,保证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着、住所、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美国医学会宣言:享有适宜的医疗保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中国预防医学院原院长、中科院院士曾毅教授在2001年9月8日在名医论坛上报告,河南的一艾滋病患者被村民处理掉了 。(3) 知情同意权 (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美 国医院协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误区:接受治疗本身是病人的一种承诺,医生无须事事征求病人意见 。只有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时(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才需特别约定 。希波格拉底誓言: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病人 。十九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只是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 。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前者要让位于后者 。(4)隐私权(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即私生活秘密权,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信札 。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保密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关系误区:正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 。(5)自主权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规定病人有不受任何人干扰考虑有关自己的治疗计划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6) 拒绝治疗权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国无限制性规定,往往造成其家属侵犯病人的健康权 。(7)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9)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⑩请求赔偿权(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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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型性格应该如何处理?边缘性人格障碍怎么治疗,疾病的治疗需要在精神科医师的指导下,配合药物和心理治疗 。首选的是药物治疗,因为患者依从性比较差,主观上不认可治疗,所以一定要和病人很好沟通,服从医师的药物治疗,一定保证病人适当合理的针对性药物,规律性按需服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二个方面的心理治疗,包括给患者认知行为心理治疗,移情焦点的心理治疗等综合的措施,首先要患者和医师很好的进行沟通,在双方都愉快合作互相配合的情况下进行治疗,效果才是比较理想 。边缘性人格障碍的治疗是综合的治疗,药物、心理治疗,需要很好的配合,很好的耐心,特别是家属等与病人的合作,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
精神病人如何离婚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 。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 。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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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怎么离婚法律分析:精神病人因其行为能力受限,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婚姻中一方是“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人民确定只要是“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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