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纳税人有合并 分立情形有哪些,自然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我公司分设成两家独立法人 , 请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的 , 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合并时未足额缴纳税款的 , 被合并的纳税人应当继续履行未缴纳的税款义务;纳税义务人在分立时未足额缴纳税款的 , 分立后的纳税义务人对未缴纳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解散、被撤销、破产的 , 应当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未结清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与清算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 , 你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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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 ,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是否有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 , 其财产作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时 ,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 ,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 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 按照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的 , 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合并时未足额缴纳税款的 , 被合并的纳税人应当继续履行未缴纳的税款义务;纳税人在分立时未缴纳税款的 , 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缴纳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有哪些
2.依法开立银行账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 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部账户 。
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 , 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 , 进行会计核算 。
4.依法报送会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方法、会计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5.依法保存会计资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存期内保存帐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
6.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法设定申报期限和内容 ,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并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设定申报期限 , 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资料的 , 经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延期办理 。
7.依法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8.依法实施发票管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印制、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
9.依法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不得擅自损坏或者改动税控装置
10.依法纳税或者提供担保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 ,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 , 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 , 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
1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如实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 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12.依法获得法律救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 , 先缴纳或者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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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重组 , 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在合并中 , 被吸收方转让其实物资产时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主要内容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 将其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 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处理的 , 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并购方 , 不适用于被并购方;2.不征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兼并企业不仅要将其实物资产转让给兼并方 , 还要将其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同时转让;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
于吸收合并 , 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 , 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 , 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 , 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 但是 转移 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 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 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 , 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 , 而非吸收合并方;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 , 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同时转移;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 不征收营业税 , 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 , 根据企业重组精神 , 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 , 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 , 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 , 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 , 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 , 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 ,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 , 而非吸收合并方;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 , 如果吸收合并后 , 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 , 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 , 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 , 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 , 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 , 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 , 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 , 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 合并为一个公司 , 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 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 , 而非被吸收合并方;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 , 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 , 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 , 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 , 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主要内容: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 , 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 , 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 , 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 , 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 , 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 , 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 , 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主要内容: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 , 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 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 , 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 , 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 , 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 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 ,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 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 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 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 , 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 , 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 , 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 , 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 , 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 , 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 , 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 , 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 , 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 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 , 在吸收合并中 , 股权支付额部分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主要内容: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 , 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 , 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 ,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适用解析: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 , 股权支付额部分 , 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 , 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 ,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 , 不受企业重组影响 , 但不应重复纳税 。
五、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新公布纳税人权力和义务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 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 , 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 “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 。下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您的权利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 , 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 , 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 。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 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 , 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 , 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但根据法律规定 , 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 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 , 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 。同时 , 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 , 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 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 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 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 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 经核准 , 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 , 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 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 ,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 , 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 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 , 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 ,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 我们发现后 , 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 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 , 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 , 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 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 ,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 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 , 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 。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 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 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 ,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 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 , 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 , 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 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 , 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对此 , 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 。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 , 我们不组织听证 ,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我们征收税款时 , 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 , 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 , 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 必须开付清单 。您的义务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持有关证件 , 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 , 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 , 及时办理 。同时 ,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 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 , 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 ,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 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 应当报送我们备案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 , 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 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 ,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 ,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 , 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 , 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 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 , 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 , 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 , 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 , 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 , 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 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 , 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 。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 应及时向我们说明 , 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 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 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 , 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 。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 应当向我们报告 , 并依法缴清税款 。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 , 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 ,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 。如您从事生产、经营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持税务登记证件 , 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 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 , 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 ,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 , 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 。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 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 应当向我们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六、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哪些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 , 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2.依法设置账簿 ,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上述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3.按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 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4.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
5.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批准 。
6.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纳税人 ,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并依法结清税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 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7.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有未缴清税款的 , 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其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8.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 , 或者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 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此外 , 欠税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
9.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 主要包括:
【法人 纳税人有合并 分立情形有哪些,自然人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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