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视同销售行为 哪些情况企业可以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一、哪些情况是视同销售抵扣进项税?哪些又是不用视同销售 , 但是进项必须转出?
你好 , 回答你的问题 , 下面是我的课堂总结:有两个标准 , 一个是行为是否增加价值 , 一个是行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1)如果经济行为导致增加价值 , 则视为销售 。例如 ,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 , 不论内部消耗、职工福利、免税使用 , 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 , 都视为销售 , 应计算销项税额 。2)如果经济行为没有增加价值 , 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 。如果是企业内部的 , 那么属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如果是企业外部的 , 则视为销售 。如果购买的材料没有增值 , 那么它将用于消费、职工福利、免税和企业内部其他方面 , 这就是进项不能抵扣的情况;如果采购的物资用于发放、捐赠、投资等 。企业外视同销售 , 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什么是视同销售行为 哪些情况企业可以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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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问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那些可以确认收入 , 那些不可以?谢谢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代销商品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6)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送给他人 。这八种行为虽然属于增值税的范畴 , 但由于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 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 可以分为应税销售和会计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收入确认的视同销售有两种:有纳税调整的和没有纳税调整的 。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为不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因为不确认收入 , 所以外购商品的进项税要转出 , 避免销售收入与销项税不匹配;由于自产货物没有相应的进项税 , 所以要按成本价计算销项税 。如果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行税务调整 , 则扩展数据应视为销售 。也就是说 , 它被视为没有确认收入但发生了费用的销售 。因为没有确认收入、费用或支出 , 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外购商品无偿送给他人的 , 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财税处理 , 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 。收取的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 转出进项税 。2.外购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的 , 通过“应付股利”科目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 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 , 对收取的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 转出进项税额 。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三、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 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二)代销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6)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及委托商品;(七)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送给他人 。以销售为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分析(1)将商品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支机构(非生产性组织)等的企业 。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和分支机构(分生产机构)时 ,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 不再作为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企业货物用于这些方面的 , 应视货物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回收 , 还是外购 , 分别转出销项税和进项税 。1.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回收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 , 企业应当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并按照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这种情况下 , 企业应当将外购商品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移 , 按照商品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应纳税额33 , 35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企业对外捐赠使用该商品的 ,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作为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对外捐赠使用的货物 , 无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回收的货物 , 还是外购货物 , 均作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 , 根据收入准则 , 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 , 企业捐赠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 所以在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 。以下面的案例作为分析 。例如 , 一家家具公司向希望工程捐赠了500套自己的产品(书桌) 。每套市场价100元 , 产品成本80元 。会计科目是:借方:营业外支出4
8 500贷:库存商品 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 要进行纳税调整 ,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 , 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 , 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 如果没有超过 , 可以在税前扣除 , 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 , 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 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 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 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 ,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 , 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 但是在增值税上 , 由于货物没有增值 , 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 ,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 ,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 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 ,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 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 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 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 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 , 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 , 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 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 , 市价1 000 000 元 , 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 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 , 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 则会计处理为: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 , 需纳税调整 , 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 , 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 ,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 , 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 还是外购的货物 , 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 ,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此 , 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 总结与归纳(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 可归纳为: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 , 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 , 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 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 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 , 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 , 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 , 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 , 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 , 其未产生增值额 , 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 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 , 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 , 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 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无论何种原因 , 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 , 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 , 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 , 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 ,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 , 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 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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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企业所得税中 , 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那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税会有何差异?企业所得税特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举个栗子吧!企业在外购一批金条用于促销赠送 , 按旧政策规定 , 外购金条赠送视同销售时 ,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这样此笔视同销售业务不存在利润问题 。按目前新政策 , 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 客观来说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公平的 , 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 。无论金价上涨或下跌 , 都会对当期所得产生影响 。同时对接受捐赠方也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 。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差异处理(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从上图比较可看出 , 会计确认收入时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 , 而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则主要根据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企业发出货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确认收入 , 是纳税人应关注的重点 。(二)视同销售特别规定所得税对收入的特殊规定还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请注意 , 以下几种情况 , 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 , 因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 , 不存在视同销售税会差异 , 不需要进行调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 ,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 , 应按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 , 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不被视同销售 , 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 , 但所得税上除特殊重组外 , 均要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 则存在税会差异 。(三)收入确认时间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为:总结起来:税收确认收入的时点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三、所得税特殊收入的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收入的确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 ,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 , 企业应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 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征税收入属于所得税规定的特殊收入处理 , 我们已在其它专题中进行了讲解 。(三)接受捐赠收入所得税法明确将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纳入收入范围 , 并按照实际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四)其他收入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
五、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都有什么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况 :1、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 提供劳务 , 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 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 , 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 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 , 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 , 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 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 , 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 , 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参考资料:视同销售_百度百科
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随着全面营改增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 , 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 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 , 所以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 。扩展资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什么是视同销售行为 哪些情况企业可以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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