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税适合定额生税率 , 哪些用比例税率 , 哪些用复合税率
定额税率:消费税中啤酒、石油、印花税无金额记录的帐簿、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比例税率:消费税中的复合税率:营业税、增值税、关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消费税中的烟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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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有哪些
复合计税是指从价税和从量税 。在我国 ,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消费税主要包括香烟、粮食酒和薯类酒等 。这些都是从量定额和从价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 , 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从价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额 。延伸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消费税的其他规定 , 具体如下:第三条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 是指生产和销售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 , 是指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前款所称有偿 , 是指从买方获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条所称“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是指单位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 , 自产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 消费税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 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如下: (一)采用分期付款赊销方式的 , 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合同未书面注明日期的 , 为应税消费品的出票日期;2.提前结清货款的 , 为应税消费品的交货日期;3.应税消费品的发行日期和完税日期;4.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 , 结算日期为收到或取得销售凭证的日期 。(二)纳税人生产、使用的应税消费品 , 以转让、使用日期为纳税日期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 为纳税人提货的日期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日期 。参考:百度百科-复税计算
三、哪些商品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算消费税?列出计算公式
目前 , 烟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复合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目前 , 香烟、粮食酒和马铃薯酒都是从价和从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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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 , 采用复合计征方法的有哪些
【现行增值税税率 哪些使用复合税率,9%税率的范围】符合征收方式的是从量到价的复合征收 。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是计税依据 。卷烟、粮食酒、薯类酒采用特定数量定额与从价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 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定额税率比例税率 。此外 , 录像机、视频播放器、数码相机和摄像机也适用复合计税方法 。扩展信息:计税依据的类型:1 。从价税是根据应税对象的自然数量和单位价格的乘积计算的 。用这种方法计算的税叫做从价税 。比如 , 我国的产品税是以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 即产品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第二 , 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基础 , 按照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的 。)税法规定的 。用这种方法征收的税称为从量税 。比如 , 我国资源税以原油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 , 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吨”;对于天然气 , 以实际销售量为计税依据 , 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千立方米” 。三、从价复合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是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 , 纳税人的商品类别或者用途适用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复合计税 , 百度百科-计税依据 。
五、哪些商品的关税应纳税额是采用复合税计征的
实行复合征税的商品有:卷烟、粮食酒、薯类酒 , 采用从量与从价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如 , 录像机、视频播放器、数码相机和摄像机也适用复合计税方法 。什么是复合税?举个例子:比如消费税中 , 化妆品的从价税是30% , 按照化妆品的价格征收;黄酒按量计税 , 即每吨黄酒缴纳240元消费税;而粮食白酒既有20%的从价税率 , 又有每斤0.5元的从量税率 , 所以叫复合税 。
六、烟丝的消费税是复合税率还是比例税率
是烟丝烟丝比例税率 , 按30%的税率征收 。消费税有两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 。最高税率56% , 最低税率1% 。最高固定税率为每纳税单位250元 。烟丝是一个简单比例税率的项目 。(2)按最高税率征税有两种特殊情况 。消费税税率最高:一是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 , 不单独核算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二是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 。此外 , 企业委托加工烟丝时 , 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 , 即委托方提供烟叶 ,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
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 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 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 , 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 , 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 ,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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