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税务稽查的条件 纳税人有哪些行为移交稽查局,稽查移交条件

一、纳税人行为哪些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对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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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检查的程序 。案例选择 。主要采用计算机病例选择分析系统进行筛查,采用人工收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查,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送、交叉调查、信息交换等信息确定考察对象 。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 。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但下列情况不得提前告知:公民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检查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提前通知妨碍检查 。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检查对象、证人、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者现场检查 。3.审判 。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的基础上,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定案件事实,审查鉴定证据,分析鉴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 。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关应及时提交税务机关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以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和适当 。4.执行 。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督促被检查对象及时足额向国库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和罚款 。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
三、税务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把案件移交给公安税侦大队?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稽查局专门负责查处偷税、骗税、抗税行为 。但稽查部门只是行政机关,只对不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偷税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偷税被处罚偷税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机关对达到上述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不予移送的,按渎职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下列文件: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2)《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四)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明细及凭证复印件” 。对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资料:(1)起草税务检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则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相关业务规定;说明税务检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一般性问题;(二)配合立法、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监督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组织处罚听证会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国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六)协调税务检查中的司法工作;参与税收安全的协调工作 。(七)受理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和调查相关事宜并提出审理意见 。(八)组织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参与调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九)参与专项资金管理检查 。(十)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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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稽查的流程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高顿网校为您解答:税务稽查工作包括案件整理、稽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 。根据citizen的报告,国家税务机关将部门转移到其他办公室,相互分配任务,交换信息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分析筛选嫌疑人 。税收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人经过计算机或人工整理后,列出稽查重点户 。国税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涉税案件举报,填写《举报案件摘要表》表格 。有权根据《举报案件摘要表》表格直接填写《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表格,审核通过后进行检查 。税务检查的检查工作是根据选定的案件,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有群众在场的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和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将案件移送审判的活动过程 。1.检查前,税务检查人员除下列三种情况外,应提前向被检查对象书面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并要求收件人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便检索存档 。(一)公民举报税收违法行为;(二)稽查机关有理由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告妨碍审计;专用测试设备
避制度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3.询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总是和情况” 。也可以对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相关情况 。询问的基本要求:(1)询问当事人,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2)询问当事人时,应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查帐(1)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规定,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稽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检查:a、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b、调出发票检验;c、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d、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e、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发票和其他纳税资料时,可采取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检查两种方法 。a、调取帐户及有关资料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稽查可以采取通知被查对象将其帐簿、凭证、报表等 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税务机关实施稽查 。b、实地稽查 。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计划,可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和货物存放地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人员在实施实地稽查前必须按制度规定向部门领导例行报告,并填制《税务检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批准后实施 。否则,纳税人可拒绝检查 。5.证人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证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否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资料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由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请人代写,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和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说明更改的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6.取证调查取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证人用书面的形式提供情况,以取得书面证言 。税务机关在帐外调查中为取得证据原件应当向当事人开肯《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设置《证件复制(提取)单》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必要时对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7.税收保全措施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庆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验明所有权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单;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肯《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稽查中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向税务机关结清庆交纳的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216)通知规定,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手续,填制《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待结清税款后,方可出境 。8.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的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9.立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未经立案的纳税人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该纳税人已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被充案 。立案标准:(1)偷税、逃税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2)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10.签证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查实,听取意见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帐时,应逐笔如实地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所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 。制作《税务稽查底稿》和《税务稽查签证表》,实施稽查结束时,交由被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逐项核对并认为,证明无误后签字盖章 。税务稽查审理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完毕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税务岙查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负责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处理程序:A、简易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罚款,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应在发出《处理决定书》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申辩、陈述的行政处罚程序 。B、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5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向当前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辩、陈述,否则,视为放弃权力 。C、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的涉税案件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告知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听证对公民处罚两千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天内申请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且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纺织品的证,听证程序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温国税法(1998)88号文件规定组织 。执行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被查对角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人员可填制《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局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五、一个公司偷税漏税有什么具体表现?有以下表现:(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扩展资料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 。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百度百科
六、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包括哪些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是对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风险防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日常管理、预警监控、附则七个部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工作指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房地产项目有关合同、土地出让金、开发、销售、发票开具、预缴税款、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 。具体包括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一节项目信息管理第六条第三方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从发改委、住建、规划等部门取得的房地产项目信息 。第七条内部信息,包括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销售进度、楼牌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项目登记管理第九条 项目登记(一)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自项目立项之日起30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备案表》(附表1);2.不动产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7.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后,将资料留存,建立分户档案 。如上述资料尚未完全取得,应对其已取得的资料进行备案,同时,告知纳税人在其他资料取得30日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 。(三)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纳税人应将项目情况填报《房地产老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于本指引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变更备案表》(附表3),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销售进度管理(一)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应在第一笔预缴税款后,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附表6) 。第十二条 商品房楼牌号管理(一)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取得楼牌号信息后30天内,通过书面资料将所有楼牌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附表5)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经审核确认归档 。纳税人楼牌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注销(一)纳税人申请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且缴清税款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注销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的纳税人,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附表4),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发票管理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选取代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同时,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如购买方需开具发票的,应选取代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第十九条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第四章申报征收第一节 申报管理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未开具发票的,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节 征收管理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二十四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开发房产,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 。(一)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建立与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定期信息交换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 。(二)加强企业借款信息的监控 。通过核实往来账目,对借款方进行核实,核实其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到企业开展纳税辅导工作,掌握企业的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的规划、完工情况及预售情况等 。(一)对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工程预算等人员进行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查看企业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重点是银行账号、预售证、竣工验收证及交付使用情况等 。(三)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监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后,要与房产部门备案信息、申报征收信息进行比对,了解整个项目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 。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在核实企业销售进度的同时,应监控承建单位经营情况,结合房地产企业施工进度等情况对建筑企业外管证报验、税款缴纳(预缴)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第三方信息确认纳税人已经取得预收款,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税款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同时,告知纳税人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 。(五)了解企业的进项取得与工程预算,重点核实设计费、绿化费、咨询费、广告费、主要原等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 。第三十一条 加强企业项目注销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后7日内,对下列内容实地核查 。(一)该开发项目销售总体进度是否达到100%;(二)销售的房产是否全部开具发票;(三)所有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核查结束后,对核实结果正常的,同意企业进行项目注销 。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日常管理中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见附件1 。第六章预警监控第三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企业招标信息及预、决算信息、金三系统、进销项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强化分析监控 。从行业税负、进项指标、销售收入指标等方面加强预警监控,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核查、评估 。(一)行业增值税税负指标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设为4%,评估期测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如与预警值有较大偏差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虚抵进项等问题 。(二)进项指标进项监控应在项目完工后进行 。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将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通过与企业标书及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进项抵扣是否合理 。1.核实企业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耗用,如其实耗超过上述预算所列标准10%(含)以上的,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2.核实企业广告、咨询、鉴证、设计费等进项金额,如其超过预算标准10%(含)以上的,应通过企业及与其提供服务的单位的合同、资金往来等资料核实其业务真实性,核实其是否有虚抵问题 。3.建筑施工费用 。通过核实建筑合同,企业与承建单位资金往来等资料与标书,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绿化等辅助工程进项金额 。通过企业标书中所列绿化等辅助工程标准,结合企业预、决算报告,核实其辅助工程金额是否合理 。(三)销售收入指标根据企业项目信息资料、第三方信息并结合其申报数据,核实其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1.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但未计收入 。2.根据相关信息,核实项目涉及的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情况,核实其上述设施是否对外出售但未计收入 。3.对比企业同一时期发票开具情况,核实有无售房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项目申报的;(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含电子资料)的 。第三十四 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核查,应以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重点,从立项、开发、竣工、销售四个环节入手,针对疑点调取台账、销售合同、行政审批文书和证书、招投标合同、施工预决算书、监理记录等资料,与询问调查、账内核查与外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计税收入类1.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及时入账(1)问题描述①收取的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部门,未按规定入账 。②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隐匿收入 。或者采取包销方式下,未按包销合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③将售房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记入账内,另一部分记入账外 。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隐匿增加面积部分的收入 。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 。⑤以手续费、基金、集资费、配套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一户一表、空调设备、防盗门、可视门铃、房屋装修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⑥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⑦开发的会所等产权转给物业,未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未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备对外出售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⑧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计或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 。或者发生售后返租业务,以冲减租金后实际收取的款项作为收入,冲减的租金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⑨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一些村民小组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他们既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的各项税款 。(2)主要核查方法①实地察看、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核对房源销售平面图,调查、询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是否单独作价出售,掌握住宅、阁楼、停车位、地下室的销售状况 。②调取售楼处资料,收集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纸质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等电子文档,统计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 。查看物业公司入住通知单,核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 。将确认的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与“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收取的销售款是否全部入账并申报纳税 。③调取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协议,根据计提的销售佣金金额和比例反向计算销售额,与申报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比对,寻找差异,并对照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明细表,检查有无分解开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④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检查有无私改规划,增加可售面积,销售后不计收入问题 。⑤调查部分买受人,核实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收取的价款是否一致 。有无将销售的阁楼、停车位、地下室和精装房装修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问题 。预交房款账号是否为个人账户而非房产开发企业账户 。2.完工前预售收入和完工后结转收入(1)问题描述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或少预缴增值税 。②开发产品完工后,预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申报纳税 。(2)主要核查方法①对照核查“预收账款”等账户及纳税申报资料,核实预收的房款是否按规定预缴税款 。②实地察看各期楼盘开发销售进展情况,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产品完工项目,根据已售楼号、门牌号,对照预售款确定应税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比对,核实预收账款是否按规定结转收入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1)问题描述①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 。②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隐匿收入 。(2)主要核查方法①到贷款银行核查银行按揭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按贷款额的5%-7%收取保证金),推算按揭贷款数额,与结转的收入比较,查找涉税问题 。②到开发企业开户银行查询按揭贷款的发放情况,核对计税收入 。③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查验从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入的款项是否记入“预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 。(二)进项抵扣类1、对进项税金无法准确划分多抵进项(1)问题描述①存在多个房地产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对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进项无法准确划分,将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②配套设施中自建自用的不动产如物业楼等,进项税金与开发商品无法划分,未执行分期抵扣政策多抵进项税 。③未售出的开发商品转出租,如将底商出租给商店、幼儿园等,未将开发商品转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进项未做进项转出 。(2)核查方法①查看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备案情况,对仍未完工交付使用的老项目发生的进项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如申报表中无此项,进一步查看企业老项目建设进度、核对账簿 。②了解企业自用楼房及开发商品销售、出租情况,核对是否执行分期抵扣政策 。2、虚抵进项税金(1)问题描述①采取甲供材方式下,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钢材、水泥、砂子等专用发票 。②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或接受建筑服务,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虚抵进项 。(2)主要核查方法①采取工程成本总量控制法,调查了解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建筑材料用量和成本,对用量过大、价格过高的建筑材料成本进行重点审查 。②查看企业工程造价师出具的报告,看企业单体项目需用的钢筋等建筑材料用量,再根据钢筋等建材市场价格,与决算书中的成本进行比较,寻找差异 。③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④调取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记录及《材料物资进场试验报告》,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⑤掌握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通过行业比较、营业常规等方面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抵进项 。⑥对照有关合同款项支付的约定要求,审查企业资金支付情况,对长期挂账的大额应付款项,到对方核实未付款项的真实性 。⑦审查建筑工程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二是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
【移交税务稽查的条件 纳税人有哪些行为移交稽查局,稽查移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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