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管理证明 建筑哪些材料需要开资源税证明,建筑材料备案证明是什么

一、如何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出具【经营说明】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生产食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提交材料】(1)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354固定购销单位的购销合同 。(2)开具资源税管理B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354完税凭证 。3354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 。3354个人纳税人的有效识别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应当场一次性提示更正信息或拒绝理由 。(2)现场发放分发《资源税管理证明》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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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叫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种证明和乙种证明吗?
资源税管理证是证明所售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书》分为A、b两种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源税管理证书A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较为健全、购销关系较为固定、具有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能力的纳税人,是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有效使用的证书 。资源税经营B证适用于个体、小型采采销售企业及其他分散的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额分次开具的有效凭证 。扩大数据资源税的征管可以分为两条主线 。一个是资源税纳税人管理,就是税源管理 。二是对合法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这是资源税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其中以资源税纳税人管理为主,法定扣缴义务人管理为辅 。做好资源税合法扣缴管理工作,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税的征管 。目前在资源税的征管中,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实际上是加强源头控制,而应税资源的开采区域多为远离市区、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的地方,具有分散性、专业性的特点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资源税管理证
三、资源税完税证明
法律解析:资源税完税证明是证明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完税证明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明、缴款书、印花税票和其他完税证明 。常见的完税证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车船购置税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进行管理和监督 。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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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求问这种情况需要取得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吗?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矿山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石灰石矿 。但由于生产规模的限制,有时需要从其他地方购买一批石灰石来供应买方 。请问:第一,我公司从一家从事商业流通的外国(江苏省)企业购买了一批石灰石 。2.购买的这批石灰石是否需要从购买方取得资源税管理B证?第三,如果需要,如何获取?对方也是商业流通企业,石灰石采购不是直接从矿山企业,也是从另一家商业企业 。那我该怎么办呢?四 。我认为资源税是由源矿企业缴纳的 。如果是从商业流通企业购买,就不需要取得资源税B的完税证明了吧?5.请抽空回复 。谢谢大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从外地购买的矿产品必须附有资源税管理证明b 。
五、建安行业收到砂石的发票需要对方提供交资源税完税证明吗
要人家送砂石提供资源税证明是多余的,有正规票是合法的 。
六、税务人员丢失资源税证明怎么办?
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资源税管理A证》遗失后,由税务机关凭相关证件补办,《资源税管理B证》遗失不补 。资源税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所售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书》分为两种证书(见附件1) 。第三条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可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申报纳税和免征预提税的依据 。第四条“资源税管理A证”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较为健全、购销关系较为固定、具有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能力的纳税人 。是为在一定时间内(最长半年)重复使用而颁发的证书 。《资源税管理B证》适用于个体、小型采采销售企业及其他分散的资源税纳税人,是按销售额一次性开具的凭证 。第五条“资源税管理
甲种证明”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所开具 。第六条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2.税务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生产规模是否合适,购销关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 。3.税务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审核后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交税务管理股(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地方税务局 。4.县级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股审核后交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对符合开具条件的,由县级税政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字号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1.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 。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2.税务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务登记证和资源税完税证以及填写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完税证号是否完全一致,纳税人名称与公章是否一致,纳税人为个体户的,其税务登记证号是否与个人身份证相符 。3.税务管理岗位主管人员审核无误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税务管理股(所)长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税务管理岗位主管人员为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上填写资源税完税证号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号,同时在纳税人所持的资源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标注“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已开具,资税证号为XX号”,然后将复印件留底 。5.为方便纳税人,在市区或城区范围内,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可由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窗口直接受理 。第七条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后,对于符合开具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分别于10个、1个工作日内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对不符合开具条件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告知纳税人不开具的理由 。第八条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核查 。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次月10日前,由主管人员对所属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上月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进行查验核销,在“资源税管理证明”上加盖主管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并注明“已核销”字样 。第十条“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复印件无效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丢失后凭相关证明到税务机关补办,“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遗失不补 。第十一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资源税管理证明”领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情况,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对转借、涂改、损毁、伪造及不按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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