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境外利息支出包括哪些,利息支出包括哪部分

一、偿还境外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增值税税率?
6%贷款服务税率为6%
【外债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境外利息支出包括哪些,利息支出包括哪部分】

外债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境外利息支出包括哪些,利息支出包括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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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间支付的利息支出和“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间支付的利息支出”
“有什么不同吗?
1.利息支出不同: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支出是指两个独立法人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 ,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 而非银行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 因为非银行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本身就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 , 资金流动不应体现为收入和费用;2.扣除项目不同:由于企业中的每个营业机构都不是独立的纳税人 ,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 , 它要求同一法人的所有分支机构都要收税 , 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 , 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 , 收税时相互抵消 。包含收入或者税前扣除是没有意义的 。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利息支出 , 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情况下 , 可以扣除 。非金融企业是独立法人 , 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 允许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金额的部分扣除 。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税与抵免 。公式中的减税、抵免 , 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 是指按照我国境外税法和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说的抵免限额 , 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中国境外企业所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信用额度按国别(地区)计算 , 不设分项 , 计算公式为:信用额度=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总和来自某一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三、有关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问题 , 看不太懂
A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 , 其中关联企业C股权投资1000万元 。企业还向其借款3000万元(债权投资) , 支付的利息只能按照2: 1的比例确认 , 所以企业只能扣除2000万元的利息 。而且 , 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 允许扣除 , 超过部分当期或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当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 , 且借款利息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时 , 一般分四步计算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相关利息费用 。第一步 , 计算超过同期金融企业相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甲公司向关联公司丙公司借款3000万元 , 支付18%一年期利息540万元 。支付关联公司C贷款利息540万元 ,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0% 。因此 , 超过同期银行相同贷款利率支付的240万元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步 , 从相关利息支出总额中扣除第一步计算的金额(以下简称不超过财务利率的利息) , 再计算超过相关债务和资本比例的利息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其关联方的利息 , 未超过下列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当年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资本比率) 。其中:关联方当年实际支付的全部利息 , 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 “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比例参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 , 即金融企业为51 , 其他企业为21 。对于标准债务资本比率的利息支出 , 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负债与资本的比率 , 是指企业从其所有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简称相关债权投资)与企业接受的股权投资(简称股权投资)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相关负债与资本的比率=当年各月平均相关负债投资之和当年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月均相关债权投资=(月初相关债权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月均股权投资=(月初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股权投资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 , 企业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同于税法中的股权投资 。具体有三种情况:1 。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 则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2.如果所有者权益& lt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 股权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3.如果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lt实收资本(股本) , 股权投资=实收资本(股本) 。特别是“年度实际支出”这一公式
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 , 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 , 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 。这一点税法规定尚不明确 , 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三步 , 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 。这一步在计算确定分摊比例时 , 相关税收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 。但是一些财务人员对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 , 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 , 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 , 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 其中 ,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断章取义 , 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占关联方实际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 导致出现错误的结果 。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配比例=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 。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 , 按下列原则处理: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 , 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 , 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 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 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实际税负 , 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的规定 , 计算方法为: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对境内关联方取得的上述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 , 应作为关联方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不允许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 ,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 , 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 , 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 , 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四步 , 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债资比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 , 这里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 是指不允许在本期和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 会产生永久性应纳税差异 。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 , 又向关联方借款 , 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 , 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 , 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 , 应分别计算 。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
外债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境外利息支出包括哪些,利息支出包括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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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企业之间贷款 , 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 太什么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那换成境外是怎么解释这个主要是防止所得税的利润转移 。如果2家关联企业 , 如果一方享受所得税优惠(比如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低企业 , 借款给税率高的企业 。假如利息支出100元税率低企业 , 收入100元 , 缴纳所得税15元 。税率高企业 , 支出100元 , 少交25元境外企业 , 是需要源泉扣缴 , 并报送同期资料 。但原理差不多 , 比较复杂 , 就不赘述了 。想详细了解 , 可以搜索 :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满意请采纳 , 原创纯手工!~
五、计算营业税需要注意哪些扣除项目税法规定 ,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还规定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 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 , 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 , 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 , 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 ,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 , 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除以上条例中列举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时扣除计税额的项目外 ,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还有以下可在计税收入中进行扣除: (一)金融保险业 1.外汇转贷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 , 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 , 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 。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 , 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 , 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 , 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 , 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非中国银行金融单位从事外汇贷款业务其计税依据是实际利息收入减除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 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转让 (1)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 , 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2)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 , 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3)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 , 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 , 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二)建筑安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 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 , 其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三)交通运输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 , 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也就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工具的运费 。(四)文化体育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 , 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人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服务业 1.代理广告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旅游服务 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 , 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 , 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 , 其中包含替有关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以及房租等公众代办性质的费用 , 如果是统一收取 , 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 , 应以当期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按代理服务业计税 。(六)邮电通信 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 , 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 , 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 。(七)销售不动产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 , 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哪些?一、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 ,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 , 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 , 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 否则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一般企业 ,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不得在当期扣除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事务的处理都可以找瑞华会计 。瑞华会计事务所通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财务咨询 , 税收筹划 , 投融资服务 , 资本市场对接等服务 , 解决科技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和资金问题;通过与投行和金融机构联手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 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 为中小企业成功走向资本市场助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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