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时间期限 哪些文书不能公告送达,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一、能否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 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 。主要有四个原因:1 。企业法人住所相对固定 , 不存在“缺失”情况 , 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2.企业法人确实“失踪”时 , 无法公告送达的 ,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3.即使公告送达后作出判决 , 判决内容也无法执行 , 失去诉讼目的;4.向法人送达公告本质上是向法定代表人送达 , 混淆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界限 , 也影响了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 。

文书送达时间期限 哪些文书不能公告送达,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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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直接公告送达么
一般能直接送达的 , 就直接送达本人 。下落不明的 , 可以公告送达 。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 公告送达 。公告发出后六十日 , 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时 , 应当将理由和过程记入案卷 。
三、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法有哪些
涉外法律文书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七种:1 .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渠道传递;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 可以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 也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送达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 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接受送达;5.送交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授权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理人;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 , 可以邮寄送达;7.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件人收到的方式送达;8.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 , 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受送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 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接受送达;(五)送交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 , 可以邮寄送达 。送达回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仍未退回 , 但根据各种情况可以认为已经送达的 , 视为送达期限届满;(七)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 可以确认收件人收到;(八)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 , 公告送达 ,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 即视为送达 。
文书送达时间期限 哪些文书不能公告送达,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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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时间期限 哪些文书不能公告送达,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四、40法律文书送达分为哪些形式?
国内的话: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一是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 可以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 也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交给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 由其代为接受送达;5.送交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 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理人;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 , 可以邮寄送达 。送达回证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未返还 , 但根据各种情况可以认为已经送达的 , 视为送达期限届满;法律七 。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 , 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 公告送达视为送达法律 。商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对等原则 , 在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相互提出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请求 。商业
五、公告送达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送达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 。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来看 , 有两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一种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形 , 一种是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也就是说 , 只有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账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 才能适用公告服务 。从法律的角度 , 首先要明确“失踪”的概念 。失踪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 , 没有任何消息的情况 。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 , 只要受送达人处于失踪状态 , 人民法院就可以公告送达 。可见 , “下落不明”仅指法律文书送达的时间点 , 而非宣告失踪或死亡制度必须经过的某一段时间 。在核实收件人下落时 , 要注意不能仅凭原告一面之词 , 或一两个电话 , 或一两封被退回的信件就确定被告的下落 。其次 , 在收件人下落不明的问题上 , 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起诉时 , 原告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也就是说 , 原告除了要提供被告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外 , 还要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 。因此 , 
对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应该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取证的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规范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 如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 , 但张贴随意 , 位置不醒目;在《人民法院报》或本地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 但受送达人不易阅读到此类报纸 , 效果甚微 , 对受送达人来说是形同虚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 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 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 , 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 , 即视为送达 。”可见 , 公告送达有三种方式 。这三种公告送达方式有其适用的范围 , 不能混淆 。第一种公告方式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这种公告方式适用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不能送达但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常有联系的情况 , 受送达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 。公告应当张贴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 ,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应该同时张贴在法庭的公告栏内 。在实践中 , 人民法院往往忽略在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第二种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 。这种公告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 , 亲属邻居不知其下落的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 , 认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比其他公告方式更有效 。但实践证明 , 由于对报纸的选择不尽科学 , 受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概率几乎为零 。因此 , 在选择报纸时应考虑受送达人可能出现的区域 , 然后对公告报纸进行针对性的选择 , 同时应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 , 人们的生活同信息网络等媒体紧密相联系 , 在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告应运而生 , 它突破了受送达人的地域限制 , 但现阶段因该种送达方式运用率较低 , 尚未普及 。第三种公告方式是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 , 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总之 ,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 , 正确选择公告的送达方式 , 既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 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知情权 , 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三、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 , 法官在承办公告送达的案件时常常忽略对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 , 案卷也没有呈现对该款的适用情况 。该款规定“公告送达 , 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从法律规定来看 , “应当”一词表明该款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 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该款规定在内容上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 , 要求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承办法官不仅要对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 审查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 而且对受送达人的亲属或邻居进行调查和询问 , 形成笔录附在案卷中 。确切的调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原因 , 防止滥用公告送达 , 维护受送达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 保障法院的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 , 要求记明公告送达的经过 。从检查公告案件的情况来看 , 有些附在案卷中的张贴公告简单化、程序化 , 没有针对具体的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发布公告 。有些案件只有一份送达副本及传票的公告 , 而没有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法官不管是采取张贴公告还是报纸公告 , 在案卷中必须反映公告送达的情况以及经过 , 否则 , 公告送达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因此 , 该款规定是对法官在适用公告送达的程序是否合法的有效监督 , 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之一 。
六、税务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现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 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 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 , 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 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 , 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 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 , 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 , 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 , 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 , 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 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 , 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 , 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 说明情况 , 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 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 , 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 ,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 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 , 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 , 或者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 , 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 , 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 ,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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