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哪些票据可以冲抵企业所得税

一、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税前扣除主要包括: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费用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税外 , 不纳入计税范围 , 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由企业缴纳 , 已扣除管理费的 , 不再作为营业税单独扣除 。提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不超过以下计算限额的 , 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含本数 , 下同)计算限额;寿险公司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计算 。在补换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过程中 , 扩张企业因对方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或注销 , 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的 ,  其费用经以下资料核实费用真实性后 , 可在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和机构注销(2)有关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四)货物运输证明;(5)货物出入库的内部单据;(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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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如下:1 。个税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2.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应当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 , 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 , 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4.年金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 , 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 , 为在本单位工作或就业的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 。计入个人账户时 ,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不超过本人工资计税基数4%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 暂从当期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商业健康保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17〕39号)的规定 ,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 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 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为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 应当单独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 , 视同个人购买 , 按照上述限额扣除 。4.公益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个人通过我国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赠 。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捐赠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延伸信息:2018年10月1日起 , 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 。新个税法规定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根据新个税法 , 本次修改后 , 个税部分税率进一步优化调整 , 3%、10%、20%三个低税率扩大 , 25%税率降低 , 30%、35%、45%三个较高税率不变 。多项费用可免税 。今后在计算个税时 , 除基本扣除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 , 还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税前扣除_百度百科
三、2019年新个税有哪些可以税前扣除项目?
2019年新增的抵税项目包括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 , 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 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次支付 。
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 ,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 , 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 ,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 , 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 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 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 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 , 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哪些票据可以冲抵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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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 哪些项目能税前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项目可以做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 ,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 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 , 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 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 ,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 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 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有扣缴义务人的 ,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不办理汇算清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哪些条项目可以税前扣除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三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 。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 可以税前扣除 。
六、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可以税前扣除项目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 , 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 ,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 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准予扣除 。(资本化的部分 , 应通过折旧、摊销或在资产转让时扣除)5、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扣除 。6. 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 , 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 准予扣除 。7.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超过部分 , 准予在未来3年内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 不得扣除 。11.财产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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