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不动产过户税 合并吸收要交哪些税,合并吸收要交哪些税

一、企业重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在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实物资产时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其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并购方,不适用于被并购方;2.不征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兼并企业不仅要将其实物资产转让给兼并方,还要将其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同时转让;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兼并吸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是只征收增值税,而是不征收所有税种 。(二)营业税:在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转让无形资产需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内容33601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副标题 。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并购方,不适用于被并购方;2.被兼并企业不仅要将其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兼并方,而且要将其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同时转让;3.被合并方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不过,根据企业改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合并中的“无形资产”转让应免征或不征,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兼并吸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以上政策不是只征营业税,不是所有的税 。(三)土地增值税3360在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不动产的,可以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3360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3360、被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并购方,不适用于被并购方;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的情况;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不动产;4.上述政策强调“暂免征收” 。如果合并后,合并方将房地产出售,应以合并方为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合并,如新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时只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非所有税种 。
(四)契税:在合并中,合并方承担被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合并方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政策,两个以上公司依法依约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人仍然存在的,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分析:1 。上述政策适用于合并方,不适用于被合并方;2.契税免税的对象仅限于被兼并方的土地和房屋;3.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原投资者(即股东)在合并后仍然存在,即在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兼并和吸收,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以上政策不是只征契税,不是所有的税 。(五)印花税:在合并吸收中,原则上原已税过的部分不能再税,未税过的部分和今后新增加的项目可按规定税过 。根据3360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主要内容33601 。资本账簿印花税3360 (1)因合并、分立设立的新企业,新开设的资本账簿记录的资本可以不再申报,未申报部分和新增资本可以按规定申报 。包括合并、吸收和新合并 。(2)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出 。(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录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需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如果仅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不变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适用贴花 。3.产权转让文件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让文件免贴花 。分析:是根据上述政策实施的 。(六)企业所得税3360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的股权
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主要内容: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主要内容: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适用解析: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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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吸收合并需要交什么税【吸收合并不动产过户税 合并吸收要交哪些税,合并吸收要交哪些税】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 。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 。1、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 。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 。2、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3、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扩展资料:吸收合并作用:1、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在吸收合并以前,母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缺少市场化的直接融资渠道 。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实现整体在A股上市,并在A股市场搭建资本运作的平台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A股市场投融资活动不断创新,母公司上市后,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通过兼并、收购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公司做强做大拓宽融资渠道 。2、整体上市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通过整体上市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例如,东软集团与东软股份业务相近,考虑到资产独立性的问题,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运行机构 。随着双方企业资产与业务的不断扩大,这种独立性已经开始制约和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加大了运行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效率 。吸收合并后,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有利于整合双方资源,减少重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吸收合并
三、企业吸收合并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资产,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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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母子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资产转移过程中要征增值税,同时要确认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 。比较复杂的是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有一定的优惠 。
五、公司吸收合并方面的纳税问题,请专业人士指点-以下是在网上扒下来的:企业合并,不是货物销售,一般情况下不涉及流转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所以,关键是要看企业合并时,非股权支付额是否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分别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
六、吸收合并中,进行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有那些?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应税合并是指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免税合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因此,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时,会计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相等,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当应税合并或合并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时,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合并方将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并成本.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将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确定方法相同.会计上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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