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哪些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哪些
加速资产折旧有两种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法 。其中,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订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1号)》第98条.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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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3.对生物制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4.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研发中心共享;d、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5.对2014年1月1日后各行业企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6.对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 。二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1 。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5.电子设备,3年 。三 。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或者加速折旧年限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包括
三、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是哪些?
企业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者关键固定资产,确因下列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或者加速折旧年限: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如果企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新固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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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有哪些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3)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1 。平均年限法(也叫直线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 122、工作量法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量=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 。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 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年折旧率 124、总法定年限年折旧率(加速折旧法)=尚可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合计 100%月折旧=(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12 。直线法在一般企业中应用广泛 。企业折旧可以单独计提 。
,也可分类计提 。注会
五、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属于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1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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