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怎么办理弃婴证明【法律分析】捡拾婴幼儿,并且要为婴幼儿办理弃婴证明的应当去发现地公安部门就捡拾情况进行询问后,由公安部门开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法律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一条 第二款 第一项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 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弃婴入户公安部文件20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切实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巳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在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巳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方便群众,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凡过去有关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户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转自中国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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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的弃婴办不到户口怎么办?派出所要的手续无能力办到?以后孩子怎样生活?对于私自收养弃婴问题,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与计生委五部委有专门的文件规定,须按文件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公收养人所在地申报户口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 。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 。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三)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养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 。民政部门应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养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对不按规定,拒绝接收的,要责令改正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应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但按照通知规定不予处理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意见 。对已确立的收养关系的户口迁移,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2.子女情况证明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我捡到一名弃婴但有派出所的报警证明,没有民政局证明能上户吗?现在公安部门对弃婴入户规定比较严,有派出所的报警证明可以排除婴儿买卖 。没有民政局的收养证明要入户口要符合几个条件:小孩子要满五周岁,与当事人共同生活满三周年,孩子要到派出所抽血验证DNA看是否是网上被拐卖婴儿,还要村委会的证明才能上户口 。你也可以到户籍派出所询问为何不给办理,如果你占理,你可以到户籍派出所上一级单位依法投诉维权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五)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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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醉驾一律入刑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弃婴 公安部领到弃婴法律要求如何处理,弃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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