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婆没感情,想离婚,但是孩子很小,怎么办?
每个人都想拥有一份甜蜜的爱情,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得到 。有些喜欢只是一厢情愿,你以为自己付出了一切,得到的回报只是自我情绪,或者已经分手了,还在期待他回头 。一旦对方不是真心的,你的行为就是“自爱” 。人还是要有自知之明,不要总是卑微的爱,不要总是一次次的自寻烦恼 。如果他对你没有意思,无论你怎么努力,他都不会理你,反而会觉得这对他是一种麻烦 。爱情需要缘分,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 。不能遇到任何一个错误的环节,即使遇到也不能在一起 。这就是爱情的无常 。有一种扰动,叫“自爱” 。两种情况都不要纠结 。1.有些人不爱你的时候,不要去打扰他们 。她一直认为,只要自己足够努力,对他好,他就会被感动,最终爱上自己 。可惜这种情况下,被感动的大多是自己,却无法感动对方 。不喜欢你的人,即使你表现出真心,也不会看他们一眼 。第二,如果已经分手,不能在一起,那就不要再去打扰了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两个人分手了,但是又觉得很后悔,想努力去弥补,所以会一次又一次的联系对方,希望还能有这个机会 。对于已经分手的两个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感情问题而选择分手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复合基本是不可能的 。那么,这个时候就没必要打扰对方,给对方一些空间 。在一段感情中,你最怕的就是你还停留在原地,而对方已经走了很远 。你想用时间忘记他,他却选择用新欢忘记你 。既然已经分手了,就不要再纠结于过去了 。也许刚开始会很难放下,但不要让自己对过去抱有任何幻想 。当你经常回头看的时候,你已经输了 。在恋爱中,如果你遇到这两种情况,那就不要再自寻烦恼了,否则真的会变成“自爱” 。如果你知道对方已经不爱你了,那就不要纠缠了 。你的纠缠只会让对方觉得你很贱,觉得你不够爱惜自己,自然他不会主动爱你 。如果两个人已经分手,无法复合,那就放手吧 。你的打扰在他眼里可能是最丑的,何必让他看不起自己 。人生十有八九都会出问题,爱情不可能完美 。但是只要我们带着希望和努力去面对生活,总有一天,我们会遇到那个真正适合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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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老婆出轨了你们都怎么解决?如果离婚那孩子呢?不到3岁呢?
第一,不忠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无罪一方起诉离婚,或者有罪一方起诉离婚 。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由有罪一方起诉离婚 。如果没有和解的可能,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二是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孩子抚养权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会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做出判决,比如生活条件、养育能力等 。以下是相关依据: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一)患有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二、父母同意不满两岁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允许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必须与他们生活在一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子女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生活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4.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有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不及物动词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允许是可行的 。
孩子未满3岁离婚怎么判
如果孩子不满3岁,离婚判给更好的一方 。如果两岁以上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一起生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责任感、和孩子的情感亲密度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或者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如果一方妻子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更多义务 。期间,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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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没满三岁,男方不可以离婚吗?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妇女在怀孕及哺乳期头六个月,丈夫是不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如果需要离婚也是由女方提出后,法院才可判决!现在这个时期,男方提出离婚是可以的,但是就孩子归属问题,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如同等条件下,孩子抚养权优先归母亲 。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首次离婚诉讼法院不判决准予离婚 。原因有这样一些原因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 。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 。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 。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 。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服,可以再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诉讼 。这是最普通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 。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至于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仍然认为婚姻关系没有必要维持,可采取进一步的救济措施 。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是离婚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其实是婚姻无效案件,但是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淡薄,在立案和一审审理过程中都没有提及婚姻无效情形,致使法院无法审查婚姻关系的效力瑕疵,从而按照离婚案件作出判决 。如果一旦出现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意识到婚姻无效情形,当事人应通过是上诉、申请再审还是另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等三种途径进行救济:1、对一审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是对第一审裁判的程序、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的审查 。当事人在一审时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不知道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也未提供婚姻无效相关的证据 。在二审时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证据属实并合法有效,势必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故该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对已生效的不准离婚判决申请再审如果不准离婚的判决已生效后,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向法院提供婚姻无效情形的证据并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经查婚姻无效情形属实,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改判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原审裁判并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3、另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说明法院已经认定了婚姻关系的效力 。如果法院另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且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就势必存在两个生效的但内容截然矛盾的裁判,从而导致法院生效裁判的混乱 。虽然法院另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司法实务上来看,这种做法还是欠妥 。
结婚四年,几乎天天吵架,孩子三岁了,想离婚可孩子还那么小又忍不下心,我该怎么办?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可以考虑离婚 。凑合的婚姻也是不幸福的 。离婚的原因有多种,一般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否则,就可能不会离婚 。其他原因有一方吸毒、出轨、赌博、家暴且屡教不改等 。至于孩子,可以考虑自己争取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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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好我想离婚,我是女方但是有5岁的孩子我该怎么办?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需回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 。可以委托律师,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 。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感情不和如何离婚 孩子不到3岁,夫妻不和想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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