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 加速折旧减免是指哪些,加速折旧法有哪些特点

一、加速折旧 是什么意思啊?
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开始时计提更多的折旧 。可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更早的拿到折旧费用和税费减免 。例如,1954年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放宽的条款计算折旧费用,这使得企业在一项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前半年收回的投资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时可以收回的投资多了近50% 。

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 加速折旧减免是指哪些,加速折旧法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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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哪些类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行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活力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合作社,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类型城镇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为服务于各行业的科研单位和高校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对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新设立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交通、邮电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设立的独立会计师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 。卫生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除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收入,以及企业以企业外的散装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设立的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资源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 。在边远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所得税3年 。(五)企事业单位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中取得的年净收入,不足30万元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城镇失业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举办的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九)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街道等未中途转产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减征10%的应纳税额,补贴社会费用 。扩展数据的纳税申报准备:(1)做好年终盘点工作,核对进入的资产和债权
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人为管理责任造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请关注每一项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况,并充分利用);被投资单位解散和清算造成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评估损失;政府计划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以外的企业之间的直接贷款损失 。Check是否存在未计提的预提费用,并在12月份及时进行弥补,做到该计提的全部计提,该计提的全部计提 。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弥补漏提折旧和漏提摊销 。检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情况 。这两项费用是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比例在税前扣除的法定费用,是企业的权益,应该提供 。未交的工会经费不用计提 。查阅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资料(最好建立纳税调整台账),了解与本次纳税申报相关的事项 。包括:未补偿损失;纳税调整项目,如未摊销的开办费、广告费等 。(4)整理年度账目,梳理本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能通过账务处理,最好在年度结账前处理 。5]关注其他税种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申报是一个详细梳理账目的过程,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要一并处理 。如果视为销售漏交的增值税;按未缴增值税计算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未申报印花税等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也会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6]年中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不造成所得税多缴,就要尽量进行纳税调整 。虽然不进行纳税调整不构成偷税,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及时记录和反映纳税调整情况,二是及时反映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
⑺对于预缴申报时不能及时做纳税调整的事项,应养成及时记录的习惯 。⑻对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主要税务法规,结合最新的此类税法,每年至少要细读一遍 。⑼在某些事项的处理上当与主管税务机关理解不一致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理解也不一致时,宜采用稳妥、保险的处理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减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的常见形式有哪些?税收优惠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点:1、免税 。免税是指国家出于照顾或奖励的目的,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的优惠政策 。2、减税 。减税是国家出于照顾或者奖励目的,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 。减税可以是国家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照顾措施 。3、税率差异 。税率差异是指对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 。主要是出于财政、经济政策的原因 。而税率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一个国家的税率差异往往是为了鼓励某种经济、某类型的企业、某行业或者某地区的存在和发展 。4、税收抵扣 。税收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下一代税收扣除是指从计税金额中减去一部分以求出应纳税额,比如“企业的应纳税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广义的扣除还包括“从应计税额中减去一部分,即”税额扣除”和“税额抵扣”“税收抵免” 。5、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其原意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用其已纳税额冲减其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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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对企业有哪些政策性免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二、所得减免(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不包括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7)灌溉(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五)其他所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三、降低税率(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四、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五、创业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摘自财税 [2007] 31号)六、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七、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八、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十、专项优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十一、特殊行业税收优惠(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十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一) 税率优惠过渡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二)定期减免优惠过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摘自国发[2007]39号)(三)特定地区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202号)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202号)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发[2007]40号)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形式?分别是如何规定的一、定义: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纳税人:1、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税收优惠: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1、直接减免:1)免征:1、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3、中药材种植;4、林木种植;⒌牲畜、家禽饲养;⒍林产品采集;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⒏远洋捕捞;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适用范围: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定期减免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低税率20%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2、183015%适用范围: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适用范围:⒈非居民企业优惠;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⒈研究开发费;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适用范围: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五、投资抵税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六、减计收入适用范围: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适用范围: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⒉所得减按50%计税;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七、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3、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0、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11、过渡期优惠政策12、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 加速折旧减免是指哪些,加速折旧法有哪些特点】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仍采取减免税优惠 。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 。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过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限额,激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2.高新技术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采取的是税率优惠 。新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法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同时,对原优惠中定期减免的政策,给予了过渡性优惠,即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 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优惠 。对技术开发费用(也称“研究开发费”)仍采取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新法第 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通过增大企业税前扣除数额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 。4.创业投资优惠 。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新法规定,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新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通过加速折旧,减轻纳税人在使用资产初期的税收负担,补偿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进行更新换代固定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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