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有哪些,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一、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
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者确认,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担保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担保人,以及以未设定或未全部设定担保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第三人 。第三条纳税担保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一)税务机关有合理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并发现纳税人在限期内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离境的;(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但未缴纳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第五条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包括抵押费用、质押登记费、质押托管费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考虑相关费用 。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税务担保人追偿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和权利的价格,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出厂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估定 。扩展数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税收质押是指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经税务机关同意,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证书交由税务机关占有,并以该动产或者权利证书作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者权利证书,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税收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等 。可以质押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较大的动产或者权利证书,经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后,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税收质押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名盖章 。纳税担保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期间、税种名称和税目;(二)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的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和凭证
存单质押的,应当经发行金融机构认可 。第二十八条以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的兑现日期早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担保税款和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押财产,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十条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必须由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返还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并在收到纳税通知书后15日内缴纳被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缴纳;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押财产,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税收担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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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有哪些形式
答:为他人纳税担保有三种,即纳税担保、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
纳税担保是指纳税担保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时,纳税担保人将按照约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保证成立;如果税务机关不批准,担保就不成立 。
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让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 。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三、需要纳税担保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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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担保的形式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
五、什么是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的形式 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六、保证人所填写的纳税担保书包含哪些内容?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您好,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请问,这里的担保书都包含哪些内容呢?专业解答是的,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2)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3)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4)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5)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此外,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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