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短缺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账面净值作为短缺固定资产损失扣除 。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被盗固定资产损失扣除 。根据以下材料证实:1 。企业内部的责任认定和验证情况;2.固定资产盘点表;3.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相关信息;4.固定资产盘亏和损失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责任认定和验证的相关信息;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结案证明材料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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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年底了,7种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怎么扣除
1.现金短缺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现金损失扣除 。应根据以下材料进行确认:1 .经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回退到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托管人对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批准文件;3、责任人对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和赔偿;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6.资产损失的会计凭证 。二、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除贷款债权以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扣除可收回金额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具体根据以下材料确认:1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或相关事项说明、会计凭证等;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3.属于诉讼案件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函,或者出具法院最终(中间)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债务人歇业的,应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5.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有债务人本人死亡或者失踪的证明;6.债务重组的,应当有经法院批准的债务重组协议或者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入的纳税情况说明、债务人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7.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和放弃债权声明 。三 。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答:企业逾期1年以上的,具体说明金额,未超过企业年总收入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计算过程 。如果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出具专题报告 。四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吗?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含应收票据、各种垫款、企业间交易)、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货币性资产 。这给了资产一个清晰的定义 。所谓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给出的范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什么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怎么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确认和扣除损失的年份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只能确认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 。实际发生了什么?如果是实物资产,它是有形的,发生损失时容易确认;很难确认货币资产和投资损失 。为此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证据,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专业判断能力 。在准备确认损失之前,要熟悉本章的规定,“对号入座” 。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因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时发生的合理损失,称为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或转移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称为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从实际发生和会计损失处理的年度报告中扣除;合法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合法资产损失条件,且该损失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 。这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是损失的实际发生和会计处理 。那些潜在的、无法确认的损失,没有必要确认,也不应该确认 。企业发生实际资产损失,当年未确认抵扣的,也可以在次年以“专项申报”方式补足到年度亏损抵扣,追回的确认期为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收回确认期可以适当延长 。请仔细阅读 。
25号公告就会发现“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如果你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满足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时再在这个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特别提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这项规定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层层审批,还在申报期限上也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 。这里特别要向纳税人提示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
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清单申报只有以下五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这一点,笔者还要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 。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
三、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前前后后历经三次修改,先是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然后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25号公告是第一年实施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是第一次尝试,难免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里给大家说一下几个需要更新的理念 。
1、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权,也不再划分金额的大小,只是需要纳税人自行判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时采取“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并且都是在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 。
2、改变了“永久性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纳税人只需要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涉及清单式申报时,要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3、2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如果涉及的纳税人,在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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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内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是什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即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要么是资产处置损失、要么是资产转让损失 。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资产转让和处置损失就应当允许其扣除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六、存货盘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段要求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点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资料要求 。因此,对于存货损失应在发生损失并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 。如果按照规定应报送而没有报送的,有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存货盘亏损失,如果有直接责任人的,还需要注意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如果属于管理不善引起的丢失、被盗,则在增值税上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在追究责任人并处罚时还是需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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