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计算 贷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核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如何税前扣除
2013年底,停止金融涉农贷款企业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赔付损失准备金等税收政策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延续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两份文件的执行期限均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具有一定选择性的[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即当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以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首先,各类贷款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另一种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贷款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对关注类贷款、次级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25%、50%和100%的损失准备金 。涉农和中小企业以外的贷款,按财税[2015]9号文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执行财税[2015]3号文 。贷款损失准备可按财税[2015]9号文对所有贷款的规定计提,即所有贷款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 。按规定的贷款资产范围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财税[2015]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允许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金融企业需要承担贷款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的风险和损失 。如附表所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是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包括贷款(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保证垫款和进出口抵押 。财税[2015]9号文件与银发[2002]98号文件基本一致 。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区分哪些资产承担风险和损失,哪些资产不承担风险和损失 。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贷款损失的扣除顺序财税[2015]3号和财税[2015]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首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在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5]9号文规定的金融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要求金融企业先计算当年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冲减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当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元,2014年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1.3万亿元,某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时:(单位:万元,下同)借:资产减值损失500:贷款损失500:借:贷款损失400:贷款损失400 。2014年准予当年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130,000 1%-1,100=200(万元) 。当年贷款损失400万元,扣除税前贷款损失准备1300万元,余额900万元 。在计算税前可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时,400万元的当年贷款损失不能直接冲减去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100万元,再计提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准备,导致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300万元 。如果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则2014年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1300001%-1100=200元(万元),1400万元的贷款损失会计处理相同,但扣除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后的余额为130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应在当年扣除 。金融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贷款损失准备纳税调整应填写《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105120),金融企业准备账户金额和税额需填写《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户金额应填写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额应填写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两者的区别在于纳税调整额 。在企业实际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年度明细账,准确反映各年度贷款损失准备的账面计提和税前扣除情况 。当年贷款损失400万元的时候 。附申报表1:特别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表
细表当年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时,因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不足冲减,剩余100万元贷款损失可以直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销贷款损失时是通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直接计入损益,将100万元贷款损失直接计入税收金额后进行纳税调整 。附申报表填报2: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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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
【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计算 贷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核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三、发放的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从事允许从事的贷款业务,按贷款资产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提取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克税前扣除,分别为关注类贷款额的2%、次级类贷款额的25%、可疑类贷款额的50%、损失类贷款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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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物无法处置的贷款损失可否做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采访人员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
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
六、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哪些怎么计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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