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金可否抵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款如何抵税,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有哪些

二、公司拿着虚开来的16万增值税发票去税务局抵税,如果税务局查到,会如何处罚?
公司持虚开的增值税发票16万元去税务局缴税 。税务局发现的,可以通报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者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之一 。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弃帐簿、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费用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 。对偷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最高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4条 。
三、增值税发票抵税时被查出来假发票
【法院罚金可否抵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款如何抵税,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有哪些】1.如果公司实际进货,真实付款(收款人与销售单位一致),取得假的增值税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税款,公司被骗,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具有犯罪故意,不属于偷税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判刑 。但是,他们需要支付扣除的税款,并支付滞纳金 。2.如果公司在货物交易中没有交易真实的货物,或者存在明知卖方有问题等问题,存在支付不一致的情况,则说明公司使用了虚假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 》,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综上所述,应首先确定公司在这笔业务交易中的真实情况,从而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注:淘宝网上的旭松行业税法软件专卖店于2010年1月1日开业 。本店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税法》是由多位精通税收法规、熟悉企业财务运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法律专家常达三年的时间予以编著并独立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税法》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进行编著,共包括94部行业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税法》的编制方法为全国首创,在全国行业涉税咨询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

法院罚金可否抵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款如何抵税,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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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并购的税务如何筹划(一)税收筹划之于并购模式设计收购可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分析,中期执行,后期整合 。前期分析尤为重要,因一旦签署收购协议,不管结果是好与坏,过程都不可逆 。例如长虹收购法国汤姆逊,收购完成之后发现汤姆逊显像管技术已经过时,而且汤姆逊还有巨大的债务黑洞,但长虹此时已回天乏术,失败的并购整合让长虹遭受了绝大损失 。这都是由于前期并购分析以及尽职调查环节出现了重大问题 。前期分析调查首先仔细评估被收购标的价值所在,并购后能否成功消化整合,虽然“蛇吞象”式并购让人激动,但让一条蛇消化一头大象其难度可想而知,正如收购IBM的柳传志在收购前夜所言“做的好,一步登天,做的不好,打入地狱” 。再就是控制风险,经营风险,资产负债风险等等,在我国负债风险尤为重要(包括或有负债) 。统计表明,大部分并购后来都证明是不成功的,但也有一些公司并购成功率较高,例如鲁冠球的万向集团 。做并购必须学习好怎么样做前期并购分析 。总之,并购前期分析必须做足功课 。并购大体分成三类,一类纵向并购即向行业上下游拓展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第二类横向并购同行,如中联重科收购CIFA公司;第三类为跨界并购,例如联想集团收购手机生厂商等等,并购目的各有不同,有为保持原材料供应,当然当前资本市场许多并购是为制造概念哄抬股价,当然有的是抱有多重目的,亦有少数是为“不足为外人道也”的原因 。决定并购后,如何设计并购模式?买资产、买股权、通过合并分立,还是债务重组?首先要考虑怎样实现并购目的,其次是风险的防范,再才是税收筹划 。比如A公司想控制上市公司B,只能通过控制B公司的股权或或者控制控股股东之母公司,而资产收购无法实现该并购目的,即使资产收购产生的税收支出较少也不会采用此方法 。第二考虑因素为风险防范,此处风险主要考虑资产及股权纠纷风险、行政处罚风险、职工问题风险、诉讼风险、债务风险 。收购资产要调查资产是否瑕疵,例如是否设置抵押,是否过户,是否有第三人主张权利 。收购股权要重点调查企业有哪些在诉案件,是否有行政处罚及以及大量未知债务风险 。此外,职工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并购的整合,“中国式”职工闹事对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都要注意,找出风险点,再利用并购设计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最后才是既能实现收购目的又能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控制税收成本 。
五、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样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1.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前提条件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二是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制约 。(1)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4)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5)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6)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不依法纳税,应受到什么刑罚处罚不依法纳税叫偷税(一)偷税手段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二)偷税数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税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对偷税行为应如何处理?(1)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实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相关解释及确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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