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吴英一 二审的自我辩护词
吴英认为她没有犯罪 。首先,她筹到的钱有很大一部分是给公司用的,当然也有一小部分是给个人用的,但是和她筹到的钱比起来是非常少的 。其次,她没有出轨 。她的钱都是亲戚朋友给的,被抓的时候也还了钱 。况且她也没有给公司做虚假宣传,只是公司在借钱 。最后,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她的个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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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辩护人应该如何为被告辩护
辩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被告人辩护:(1)检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2)控方或者辩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依法无罪:1 。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轻微,没有危害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3.被告人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三)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其他情形 。
如何当好辩护人
辩护人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辩护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辩护只能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禁止捏造事实、歪曲法律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口供,不得与他人串通,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在进行无罪辩护时,应当着重查明并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的事实不是他的行为或者是诬告、陷害、诬告,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正当防卫行为或者紧急避险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犯下的一些罪行,按照当地法律是不受惩罚的 。辩护人为被告人的轻微犯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进行辩护时,应当提出依照刑法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 。并提出了一些酌定从轻情节的材料和意见 。同时,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缓刑等相关材料和意见 。3.只有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维护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利益,更不是依法被限制或者剥夺的权益 。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辩护人的职责是多样的 。
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追诉 。已经起诉的,辩护人应当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错误起诉遭受损失的,责任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构成犯罪的,要求司法机关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公正司法;同时,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解答他们的法律问题,说明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为被告人撰写法律文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回避、辩护、申诉等诉讼权利 。并对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社会效能;等一下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义务,没有起诉的义务 。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得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未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耐心教育其坦白,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听辩护人意见,这种情况辩护人该怎么办?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应当拒绝为其辩护,同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另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一般有保密的义务,但没有报告的义务 。但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无效的,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 。目前,后一种观点被广泛接受 。因为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和个人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但是,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完善,如建立律师作证豁免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 。辩护人有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 。
。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本案的诉讼文书是指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和起诉意见书等 。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指鉴定结论 。所谓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给人民法院的案卷也应允许查阅;公诉案件是指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指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意义的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 。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存在问题实践中,律师实现上述诉讼权利还存在如下问题:(1)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困难重重;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仍有检察官和法官在场,且会见时常受到在场司法人员的无理干涉,以至于打断谈话或当场决定取消会见,辩护人的法定的会见权缺乏保障 。(2)有些地方的公安看守所往往在律师会见室内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律师会见委托人的言行,表现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不信任 。(3)律师的阅卷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大大地削弱了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 。(4)律师调取证权难以保证,使得律师无法正常地收集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5)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律师根本无法替在押犯罪嫌疑人申办取保候审手续 。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主要义务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法定义务另外,根据律师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
【律师为何要为坏人辩护 作为吴英的辩护人 你会如何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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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为什么不适用指定辩护的强制规定呢?我国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的范围: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3、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8、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9、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不在以上范围之内,至于为什么不列入范围有许多深层思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书面审核程序,或者说书面的行政审查程序,因此不适用指定辩护规定 。
如何做辩护人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 。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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