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岸外包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进行试点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是指试点纳税人或其直接分包企业根据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离岸服务外包服务明细附后),在境外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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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岸外包免增值税企业消项退税如何做账
免税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如下:(1)出口货物免税反映在会计处理上 。当是出口销售时,不需要贷记“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等应退还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用于出口自产货物,冲抵国内货物应纳税款 。会计处理表明,企业采购原材料,无论是用于生产出口商品还是国内商品,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但由于出口货物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存在免税退税不能免税或抵扣的情况 。本项目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根据凭证上注明的“可抵扣税额”,贷记红字“转出进项税额”,同时借记红字“主营业务成本” 。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费及佣金支出时,应按出口货物的税率差额计算,扣除“不可抵扣税额”,红字贷记“转出进项税额”,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3)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出的免退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根据计算出的免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内销产品出口抵扣应交税金)”;根据免税额与抵税额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即: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应交税费3354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3354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注:出口抵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退税,按规定计算的免税额借记本科目,并贷记为“应交税金3354应交金额”计算确定免税额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取得税务机关后,对免税额和退税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核定的免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按照退税申报数量进行税务处理 。按当期可抵扣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收到已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
三、跨境企业的热点税收问题有哪些
【离岸服务外包 如何办理离岸外包免税手续,外包和离岸外包的区别】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确要求:我公司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分公司可以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如果有,应该怎么申请?【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可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明,即由总机构向其所得税主管的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税收协定待遇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分公司的登记等 。境外所得申报问:我公司去年取得境外所得,已经在境外纳税 。在国内还需要申报吗?[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境外收入仍需申报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人加地”原则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国境外产生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还是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中国申报纳税 。同时,为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境内外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可按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 。境外亏损税前补偿Q:我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两年亏损 。这种海外损失如何税前弥补?[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个损失重复弥补或者需要复杂的减免补偿和减免额度的现象 。因此,根据不按国别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用该国其他项目的利润或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收入总额为正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因上述结转补偿限制而发生的损失为未补偿部分 。
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居民企业认定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 。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 。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跨境经营税收风险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 。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 。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 。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 。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信息交换;双重征税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 。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出口退税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船舶租赁;增值税零税率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税收抵免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不是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 。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税收协定待遇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 。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 。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 。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 。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42号公告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 。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税收绕让抵免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转让定价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 。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境外所得抵免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大企业“一带一路”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 。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 。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 。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 。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工程有关服务;免征增值税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境外投资税务风险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 。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 。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增值税零税率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保护“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重复征税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出口退税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税务登记管理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独立纳税地位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 。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税收饶让抵免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 。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 。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 。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 。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关联交易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 。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 。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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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扩展资料:《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 。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 。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 。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五、离岸外包业务本月开票下月钱到账,怎么报税直接向税务局报就行了 。
六、技术出口服务,是适用免税还是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呢?为什么做免税备案不是出口退税呢?出口退税不更优惠?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由于利率、国际收支、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各种因素的关系,各国货币比价经常变动,于是保持什么和保持多少外币资产以获取最大收益且风险较小,就成为投资者关心的重要问题 。在70年代浮动汇率制实行以后,托宾作了大量研究,才使这一学说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扩展资料: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 。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 。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 。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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