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利息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一、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这位店员解释说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能够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借款的 , 应当将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 , 允许扣除 , 但应区分下列情况: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包括逾期偿还银行贷款 , 以及银行按规定收取的罚息 , 也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
2.金融企业自行发生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业务支付的利息 , 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所谓金融企业 ,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全国性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保险企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性、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债券是债权投资 , 需要还本付息或以其他具有付息性质的方式进行补偿 。企业通过发行国家依法批准的债券支付的利息支出 , 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计算的同期贷款利率的金额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因此 , 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
5.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 , 债权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 , 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 或者需要通过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进行补偿的融资;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投资 , 不需要还本付息 , 投资者拥有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财政部和主管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
此前 ,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纳税人向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 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6.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不得扣除 。
这里要注意三点:一是银企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借贷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 .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抵扣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 , 是指购买住房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同意 , 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 , 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由购房人按照100%的扣除标准扣除 ,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照50%的扣除标准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的 , 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抵扣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 , 是指购买住房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同意 , 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 , 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由购房人按照100%的扣除标准扣除 ,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照50%的扣除标准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 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支出 , 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利息支出 。
税前扣除 。.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 ,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 ,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采访人员外 , 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 , 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 , 予以登记 , 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 , 不得转借或转让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

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利息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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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息支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 缴纳所得税的时候已经是利润了 , 也就是已经减去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了 , 这个在财务费用内扣除的利息 , 就是税前扣除的利息了 。
五、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 准予扣除: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 ,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 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 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 ,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 , 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 ,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 还包括浮动利率 。(三)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 ,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 ,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 , 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 ,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 ,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 , 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债资比标准的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 金融企业 , 为5:1;2. 其他企业 , 为2:1;(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受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制约 , 还要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许多财务人员看不懂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 ,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500% , 其他企业超过200%的 ,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 。20X2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900万元 , 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该公司债资比例为3(9900÷3300) , 大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 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万元) ,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 。(四)关联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项1.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不适合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借款 。2.权益性投资并不一定是实收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 权益性投资 , 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额 , 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 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 , 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 。即:权益性投资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个数额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原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 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 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债权性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 债权性投资 ,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 , 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 , 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企业扣除关联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 可以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 , 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 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 , 不得税前扣除(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 , 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规定非常明确 , 不再解释 。四、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 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 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 , 很好理解 , 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 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个人自己负担 , 自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 ,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公式: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 , 如果是非法支出 , 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 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 , 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 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比如 ,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 , 大多数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息)” , 所用的记账依据通常为收据、自制付款凭单、非本单位名称的贴现凭证等 ,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 , 实际上这种做法为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 。单纯从票据上看 , 由于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地税利息发票) , 该笔贴现息支出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如果取得地税利息发票 , 可否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 ,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 , 必须给付对价 ,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显然 , 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即使企业取得了地税利息发票 , 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发票在实际工作中 , 除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借银行利息单入账外 , 很多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凭借收据或付款凭单列支的 , 在汇算清缴中都未进行纳税调整 。实际工作中 , 从所接触过的企业来看 , 子公司支付企业集团“资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财务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 , 结算中心模式下则使用自制的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这些结算凭证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许税前扣除?回答这个问题之前 , 我们先来看几个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 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 否则 , 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 , 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三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 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 , 开发票;不缴纳营业税的 , 不需开具发票 。2.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 , 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3. 实务中 , 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 , 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 , 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 , 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 才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 , “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 , 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 , 使用收据即可税前扣除 。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均应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 还应当有充足的证明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协议、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子公司: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
六、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 , 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徐维荣
【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利息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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