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查找个人财产?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 .在银行查询银行存款;2.去基金公司查询股票、基金等财产;3.去房管局查询物业;4.在车管所检查车辆;5.调查、搜查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6.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情况;7.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调查双方的会计往来;8.法律授权的其他方式 。延伸材料:由于企业各种财产材料的形状、体积、重量、存放地点、保管方法、数量等各不相同,为了摸清财产清查对象的实际数量,完成清查任务,要了解和掌握财产清查的各种具体方法 。(一)现场盘点法现场盘点法是通过点数、量尺、称重等方式,对存放地点的财产数量进行计量的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可以直接检查的属性 。如库存现金、机器设备等 。(二)抽样清查法抽样清查法是指从一些价值较小、数量较大、不便逐一清点的财产的总额或总量中抽取少量样本,确定样本数量,然后计算总数的方法 。清查方法分为随机抽样、机械抽样、分层抽样和其他具体方法 。随机抽样是从样本的总单位中选取部分单位进行清查,由结果计算出总体的相关指数的一种抽样方法 。机械抽样又称系统抽样,是将总单元按一定顺序排列,根据总单元数和样本单元数计算抽样区间,然后按此区间对样本单元进行抽样的一种抽样方法 。分层抽样又称类型抽样,是将一个整体中的所有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志分成若干类,从每一类中抽取若干个库存单位的抽样方法 。(三)计量计算方法计量计算方法是对一些储存量大、储存比较规律的财产物资的一种盘点方法,但不方便一一清点 。例如检查储油箱中的油 。(四)估计法估计法是对一些重量较重、堆放不规则或不能确定准确数量的财产物资的数量进行估计的一种存货方法 。可以分为经验估计和比较估计 。经验估算法是有经验的人员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通过观察实物获得数据的方法 。比较法是根据被检查的对象,找到一个相似的标准物作为比较,然后确定其价值或数量的方法 。(5)外推算法外推算法是根据现有数据计算结果的方法 。(六)对账单方式对账单方式是指以对方出具的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或者根据当前公司的账簿记录出具对账单给对方核对 。这种方法常用于检查银行存款和往来账户 。(七)询价法询价法是发函或派人到对方公司当面核对、询价的一种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债权、债务、欠款等业务的核对 。参考:百度百科:财产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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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对方转移财产,离婚分财产要如何调查取证
1.收集他存折的线索,记下他的银行 。无论他把钱转到哪里,都不会有太大影响 。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转账记录 。法院将要求他解释存款的目的和用途,并审查转账的必要性 。2.如果一方私自转账个人存款,建议对方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平时注意收集对方存折的线索,牢记开户银行,以便日后通过查询查询对方的转账记录,这样无论对方何时何地转账,都能查出来;3.收集他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会有律师出面调查 。如果对方收入很高,但没有存款,法院会责令其说明收入和支出情况,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4.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者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对于编造虚假债务者:与债权人对质,详细询问,列出问题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的目的和必要性,等等 。6.一方私自出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离婚财产如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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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调查被告所有银行卡的明细吗
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可以在相应银行查询交易明细 。律师调查对方存款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双方仍在同一地点居住,当事人可以找到对方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相关材料,或者在对方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抄下号码 。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账号,但知道开户的具体银行,也可以查到储蓄信息 。第二,通过查询 。想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对方银行存款信息,必须要发出调查令或者申请调查 。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高度重视 。所以法官一般会拒绝查询自己不知道的存款的具体银行和账号 。另外,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外,还必须要求在调查取证申请表上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法律途径,还有通过银行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 。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不赞成当事人采取这样的措施 。扩展信息: 1 。如何删除银行卡信息?要删除银行卡的信息,只能注销银行卡账户 。因为,银行卡的明细一旦产生,是无法人为删除的,是作为银行对账的依据而存在的 。银行卡一旦注销,所有交易记录和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都会被清空,注销需谨慎 。第二,银行卡可以异地打印 。
细吗?可以异地打印明细 。因为银行的系统是全国联网的,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异地打印明细: 1.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前往银行卡所属银行的任意一家网点,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查询并打印明细或者在非现金业务窗口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印; 2、如果您的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功能,也可以登录个人网银账户,在手机上查询并打印明细 。
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律师可以调查对方的账户吗?是直接调查还是要先向法院申请 。律师可以用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直接调查,也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扩展资料:海南首例律师调查取证权案终审判决 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今年年初,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某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时,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 。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 。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钟某胜诉 。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国土局未侵权,律师败诉经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 。东方市国土局认为钟某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 。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 。1月15日,钟某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月19日,东方法院以东方市国土局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未侵犯钟某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二审改判:要求盖章确认身份属违法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东方市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的审慎管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南首例律师调查取证权案终审判决 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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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被转移了,怎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起诉前律师可以调查被告的财产吗 如何调查取证被告方的财产及收入,法院如何确定对方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需要你提供对方有进行资产转移的证据 。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法院不能主动调查相关证据 。当事人一方认为涉案财产被转移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财产转移的线索,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但如果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的,法院不受理调查取证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扩展资料: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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