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电商什么时候开始收税,跨境电商税务怎么申报

一、2022年电商会征税吗

电商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电商什么时候开始收税,跨境电商税务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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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达国家,电商收税走过了什么历程?
如何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征税,各国不尽相同,但税收监管基本上经历了一个由松到严的过程 。1.美国采用消费税征收方案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成熟的国家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上,我们一直坚持公平、中立的税收原则,给予电子商务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从1996年开始,美国实行国内交易零关税、国际交易零关税的政策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多重税或税收歧视 。2001年,国会决定延长这项法案的时间 。直到2004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施部分税收政策 。2013年5月6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子商务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 。这一法案是基于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领域不同州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的问题 。它在每个州向年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在线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年在线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享受免税),通过电子商务代收代缴,最终在州政府征收 。我们还是用无形商品网上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在税负上给电商更大的发展空间 。2.欧盟作为世界经济中最强大的国际组织采用增值税税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4月公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有的税收法律和原则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实际 。1997年7月,由20多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I《伯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宣言主张政府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私营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互联网的商业竞争,扩大互联网的商业应用 。这些文件初步明确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清晰、中立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 。1998年,欧盟开始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网上销售和服务的供应商征收营业税 。1999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网上交易的税收标准:不得征收新的税种和附加税,并努力使现有税种尤其是增值税更适合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此,欧盟加大了增值税改革力度 。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软件、音乐、视频等数字产品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应视为提供服务而非销售商品,应像现在的服务业一样征收增值税 。至于增值税的管辖权,欧盟对提供数字服务适用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即企业作为消费者在本国注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只有当供应商和消费者在同一个税务管辖区时,才会对一个供应商征收增值税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不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设立机构逃避纳税,从而堵塞征管漏洞 。因为个人不需要登记增值税,所以不能在其消费地征收增值税,只能要求供应商登记缴纳 。为此,欧盟要求所有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数字商品供应商至少在一个欧盟国家注册增值税,并为其向欧盟成员国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缴纳增值税 。
三、2021年电商需要收税吗
其实国税局从来没有说过要对所有个人电商收税,也没有说过要停止收税计划 。所以2021年不变 。一直以来,我国都有完善的税收制度,从事电子商务行业,也要照章纳税 。至于个体电商,那是因为有些人纳税意识不够,没有申报 。不代表国家不收税 。当然,对于个体工商户,国家出台了政策给予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像节目、出版、文化产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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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快手什么时候开始收税的
五、我国现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
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3亿美元,1997年为150亿美元,1998年为500亿美元 。据专家预测,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将可能增加到3500亿至5000亿美元,从2000年起的10年内,三分之一的国际贸易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国内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革命的来临,网上贸易发展迅速 。1999年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开通网上交易后,3500个高新技术项目被严格筛选并上线 。短短一个月,线上交易额突破100亿 。随着这种全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传统的商品流通、劳务提供、财务管理等形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在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和税收基本理论等方面为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素材 。一、实体法的混乱 。实体法也被称为税法,任何
一部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 。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就固定成课税要素 。电子商务应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其纳税人是谁?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外延是如何变化的?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实体法面临着困惑和烦恼 。1.纳税主体呈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特征 。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特别是其全部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 。就境外的纳税人而言,若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视同常设机构,它们无疑应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境外网站或设有电子信箱的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特别是特许权所得,从捍卫税收管辖权出发,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成为我国的纳税人 。(2)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 。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属营业税应税行为 。但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 。这样,认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极其困难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 。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在线销售(on-line 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 sale) 。所谓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有关的销售协议,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而只能以有形货物的方式传送,这与传统销售方式并没有不同,只不过通过互联网达成协议罢了,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 。目前,有些以传统方式销售的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即在线销售 。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这两种销售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呢?中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 。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 。而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的规定难以确定 。对纳税环节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是:某些税基的丧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 。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在线交易下可能会丧失,导致税款流失 。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此项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离线交易,与传统方式没有区别,在传统交易中,进口货物大多通过代理人或中间商,然后再转至消费者或买受人 。即使不通过中间商而自行进口,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 。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征税机关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在电子商务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 。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者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从国际角度看,这表示有些国家可能会使税基增大,有些则可能反而减少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从我国现行税法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种类划分更为不易,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 。例如,我国公民在法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我国居民由该网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二 税收征管法的困惑 税收征管法是指税收征收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 。有些人认为,电子商务会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无形的,交易过程将不留任何痕迹,因而更难控制,也有人说电子商务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也把一个新挑战摆在税务部门的面前——网上贸易的税收征管 。1.税款流失严重 。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比如,美国的函购公司搬到互联网后,政府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 。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 。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 。[①] 2.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 。从目前看,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的原则,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课税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 。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3.税务稽核很难适应 。采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因其隐蔽的特点,能够发现其经营行为就是困难的事情,由于电子商务采取的方法,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既不能采取按帐惩收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 。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 。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其收款日期、发出货物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这些情况的存在,税务机关就无法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征税 。国际税收更难处理 。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样,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 。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 。其次,国际避税日益加剧 。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 。[②] 5.征管信息和课税依据遇到了阻力 。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 。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传输媒介上不同,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 。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的无纸贸易,作为企业课税依据的帐册凭证并不存在,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6.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 。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采购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 。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三、正确解决税法与电子商务的矛盾 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必然不能回避税收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 。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 。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 。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③]就流转税而言,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离线销售(属有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17%的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 。而对于在线销售(属于无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5%的营业税 。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的范畴,应缴营业税 。[④] 建设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征管制度 。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就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笔者建议:(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 。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 。[⑤](2)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建立动态法律系统 。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 。[⑥]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网上交易控制 。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 。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 。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 。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a debit card) 。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 。[⑦](3)应该在税法中加入有关电子记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 。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所有的记录都可以被纳税人加密,应在税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向税务部门揭开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码,那么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该记录不存在 。[⑧] 电子商务应当征税,但是否马上就开始立法加以征税呢?不能这样认为,应当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不能操之过急 。但立法研究还是不能放弃,美国虽然没有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但征税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过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已 。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都已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研究 。虽然从法理上说,对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都是要平等缴税的 。但由于在线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革命,是未来网络经济的核心主线,而我国网络经济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鼓励和刺激,同时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对在线电子商务还是暂不征税为最佳选择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虑到未来5—10年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税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长期看,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 。但从近期看,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用适当优惠的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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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电商征税,你们怎么看?不难看出,今年税务部门正在加大力度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 。并且,得益于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为新兴业态税收征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此前,网红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点名后,分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6555.31万元、2767.25万元,再到头部主播黄薇(薇娅)偷税漏税6.43亿元,这些消息简直震惊全网 。事实上,许多企业甚至个人都可能在税务方面存在风险 。在此小编举两个例子向大家解释 。一、线上场景以电商平台为例,有许多平台型企业,由于其业务形态影响,一般选择统一收银再分账的模式,然而大量的交易资金存管于平台账户内,平台方则需要缴纳远超过其自身实际所得应缴纳的金额,无形之中给平台增加了巨大的税务压力 。二、线下场景 。如一些家居建材商店,常常在设计师、合作商等人的推荐下所产生交易订单,则需要与之结算佣金提成,通过个人账户走私账,虽然暂时避免了这部分税款,但长此以往会形成很大的税务风险 。而MallBook通过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税务计划,能够彻底解决平台、商家、门店等税务问题,优化平台型企业的税务核算方式,推动企业转型,并实现税务的轻松化、合规化、阳光化 。可适用的行业场景包括了主播、家政、销售等 。大数据时代下,很多行为都是可以溯源的,不要企图通过一些“障眼法”进行移花接木,最终都难逃税收大数据的稽查 。各位老板和从业者们切不可心存侥幸,应当尽快自查自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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