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给老师吃下“定心丸\", 公安机关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山东高法给老师吃下“定心丸\", 公安机关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近日 , 山东高法发布了一个判决案例 , 案例明确指向:“公安机关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
案例情况简述:语文教师韩小会上课时 , 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后哭泣 , 韩小会劝导无果 , 联系家长未到 。 韩小会先是将学生赵某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 , 后又喊学生进教室上课 。 学生赵某并不理会 , 持续哭泣 。 面对不做课间操仍在哭泣的学生 , 韩小会在劝说无果后 , 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了学生赵某 。 学生赵某被打之后 , 停止哭泣继续上课 。

【山东高法给老师吃下“定心丸\", 公安机关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学生赵某的家长在要求学校对教师韩小会除名、并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 , 未获得学校同意 , 后报警 。
警方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 决定对韩小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
老师韩小会不服 , 决定上诉 。
法院判决:韩小会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 , 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 , 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 。 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开出的处罚通知 。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 在职业法律规范为作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 , 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 。
而当事老师韩小会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 , 系惩戒过度行为 , 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 。
当然 , 不受治安处罚 , 并不表示教师体罚就不处罚了 。
当事老师韩小会被县教育局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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