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的流程
一、请愿过程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 , 向本级国家机关反映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 。2.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来信来访 , 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通过信件反映问题 , 需要指定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 。告诉、申诉、控告和检举信 , 要写明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事实和申诉要求 。4、通过走访反映问题 , 必须到指定的接待室 。除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外 , 应先向责任机关或单位报告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要、紧急的信访事项和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时 ,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6、多人反映的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 , 一般应以信函、电话等形式提出 。如果需要走访 , 应当推选代表 ,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7.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 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 诬告、陷害他人 。8.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 , 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 不得损坏接待场所公私财物 , 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 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9.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 不得堵塞交通 , 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二 。注意事项以下是一些技术问题 , 非常重要:(1)要冷静 , 不要太激动 , 尤其是对工作人员说脏话 。要知道 , 你的问题绝对不是普通公务员造成的 , 他们也没有权利马上帮你解决 。如果事情几次都解决不了 , 不用着急 , 也不能生气 。一旦生气 , 你的事情基本就没救了 。你怎么知道他们没有为你做任何事?(2)走出手工审批材料的误区 。有人认为只要我把材料交给领导 , 领导就应该给我答复 。如果没有回答 , 说明领导没给领导 。其实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的 。基本上100封信能批30%就不错了 。因为 , 很多事情都很鸡毛蒜皮 , 对你来说是大事 , 在领导眼里不值得认可也很正常 。所以提醒我 , 不是特别重要紧急的事情不要找领导反映 , 因为如果领导批了 , 就相当于动用了主管部门的权力 。主管部门只是摆设吗?(3)绝不恶意纠缠或组织大规模上访 。055-79000有规定 。你可以去看看 。如果你这样做 , 你会进监狱的 。有些事情是上访者都知道的 , 有些是因为历史和政策不可能解决的 , 有些是完全不合理的 , 相关部门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 但你还是连年上访 , 或者贴条子 , 或者收钱 , 甚至去北京 。你以为政府不知道吗?你太低估政府的能力了 。只要你露出苗头 , 你就挂了号;所以不要自己以身试法 。综上所述 , 我们在上访的时候 , 一定要注意 , 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上访 , 不能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来上访 。另外 , 上访时要如实反映情况 ,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否则可能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 甚至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上访流程
方法/步骤准备需要反映问题的材料 。去上访之前 , 一定要搞清楚上访的目的 。你一定要自己准备上访材料 , 最好把上访的内容写在纸上 , 这样表述会更清晰 , 上访的目的也能更好的达到 。请点击图片说明 , 到信访局(办)进行信访登记 。来信访局(办)上访 , 要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 , 先登记上访 。报名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原因等类别 , 填写时内容要清晰真实 。请点击输入图片说明3按工作人员要求到指定地点反映问题 。一般来说 , 有时候上访的人比较多 。工作人员会问你一些和你上访有关的问题 , 你要如实回答 。然后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 , 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 , 去既定的地方反映问题 。实事求是 , 在来访者面前反映问题 , 表达诉求 。一般来说 , 被采访者可能是领导 , 也可能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交流中 , 要实事求是地在受访者面前反映问题 , 表达诉求 。请点击输入图片说明5按规定等待请愿结果 。受访者会认真对待你的问题和要求 , 并记录下来 。当然 , 你的正当诉求会得到解决 。但是 , 当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这些问题时 , 会有一段时间 。当然 , 你不用等太久 。所以你必须按照规定等待上访结果 。请点击进入图片说明6 。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访纪律 。信访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依法进行 。上访一定不能无理取闹 , 更不能恶意 。相信国家 , 相信党和政府会帮你解决问题 , 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
上信访办应走什么流程
文章插图
怎么信访最有效
法律分析:信访人一般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信访 。信访人投诉的信访局本身就是一个接待机构 , 其作用体现在信访的协调和监督上 , 无权处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 或者对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的 ,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任命和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投诉依法应当由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信访人以来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 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来信来访 , 一般应当使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申诉的 , 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 。有关机关口头投诉时 , 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 。
如何信访?
055-79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信访秩序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 ,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的活动 。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 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以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 ,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 , 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 努力为人民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 为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 , 依法履行职责 , 从源头上预防引发信访的矛盾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 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办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阅批重要来信 , 接待重要来访 ,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信访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 , 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办事机构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发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 , 开展调查研究 ,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政策和工作的建议;(六)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对信访工作失职行为的规定 ,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首长信访接待日制度 , 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协调信访工作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接待地点当面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反映信访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 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 , 到信访人住所进行约谈和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局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网络资源 ,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 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本地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网络资源 , 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 , 并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信访事项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 ,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 。共同参与 , 并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 。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的提交第十四条信访人反映下列组织和人员的情况 , 提出建议和意见 , 或者对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和行为不服的 ,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任命和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投诉依法应当由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应当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 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以来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 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 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来信来访 , 一般应当使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申诉的 , 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 。有关当局应记录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周围非法聚集 ,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 拦截公务车辆 , 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品和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留宿、滋事 , 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财物诱导、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 或者借机以信访名义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的受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 , 应当登记 , 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 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 不予受理 , 但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根据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 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严重、紧急的 , 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 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 直接转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 , 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 , 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对转来的信访事项中的重要信息 , 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 , 可以直接移交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 , 要求其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 并提交办结报告 。根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书面告知信访人 , 并按规定通知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 应当受理 , 不得推诿、敷衍或者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 , 能够答复是否受理的 , 应当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 ,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明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告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转移投诉人的举报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 ,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 ,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 , 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处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 , 应当恪尽职守 , 秉公办事 , 查明事实 , 分清责任 , 宣传法制 , 教育引导 , 及时妥善处理 , 不得推诿、敷衍或者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 , 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 ,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必要时 , 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如有必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 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并通过询问、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进行 。必须查清事实 , 分清责任 。听证会的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和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调查核实 ,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 对下列事项作出处理 ,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予以支持;(二)请求理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 , 应当向请求人作出充分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不予支持 。主管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落实支持信访请求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处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信访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 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及时督促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三)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处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书面反馈;未采纳改进建议的 , 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信访人反映的相关政策问题 , 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工作分析报告: (一)统计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投诉较多的机关;(二)转送、监督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政策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引发信访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 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 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绝执行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的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发、交办 , 而不按照规定登记、转发、交办 , 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的;(二)不受理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 。第四十三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处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事实清楚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 , 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 , 诬告陷害他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来信来访的处理 ,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
文章插图
怎样上法院信访
【该如何上访】可以直接到本院或上一级法院的信访窗口办理 , 也可以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一、办理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1 。信访案件是指信访人向人民法院申诉 , 要求监督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信访执行案件分为两类:信访执行案件和信访复查案件 。2.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执行机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和信访终结的审查、报告、决定、归档 , 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管理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处理机制 , 畅通信访渠道 , 公开信访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 , 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处理: (一)设立信访接待窗口 , 公布信访通讯地址 , 指定专人接收处理来信;(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 , 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电等方式及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三)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信访当事人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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