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根据税负率反推进项 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

用建筑企业进行分析营改增是否促进减轻企业税负?如果没有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正面影响(1)降低税负 。近几年试点企业的实施情况证明 , 增值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避免企业重复征税 , 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比如某建筑企业采购机器设备、材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分析营改增前后对税负的影响 。改制前企业采用营业税模式进行核算 , 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 , 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 降低了企业利润 。改制后企业采用增值税模式进行核算 , 取得的相关增值税发票正常抵扣 , 避免了转嫁税负的负担 , 有利于企业发展 。(2)减少重复征税目前 , 建筑行业分包现象频繁发生 。有集团内部分包单位 , 也有有无关联方的外部分包 。对于分包部分 , 营业税中有明确规定 , 只有一次分包时 , 可以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分包合同额 。二次分包或两次以上分包 , 不得抵扣 , 需全额纳税 。但“营改增”后 , 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 , 减少转包重复纳税的问题 。“营改增”在原有17%和13%税率的基础上 , 增加了11%和6%两个低税率 。目前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与营业税相比 , 增值税可以从相关进项税额中抵扣 , 转嫁税负 。理论上 , 增值税的税负应该低于营业税 。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 , 对于未完工项目 , 企业税负可能不减反增 。2.负面影响(1)部分设备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个新系统的推荐 , 在一定时间内会有利有弊 。在过渡期内 , 原有的设备和原材料不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 必然导致转型后一段时间内税负不减反增的趋势 。例如:企业A拥有一个2亿元的项目 , 设备购置约1亿元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A应缴纳的增值税=2 11%-1 17%=05万;和上例一样 , 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211%=2200万元 。虽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 但由于种种原因 , 建筑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少 , 无法弥补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 。(2)增加施工人工费 。在建筑行业 , 人工成本是不能从投入中扣除的 。由于用人单位需求量大 , 工种特殊 , 正规建筑公司不会招正式员工 , 所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临时雇佣了大量零散的农民工或小时工 。这些工人提供劳务 , 施工企业支付劳务工资 。对于这部分 , 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 , 因此无法扣除相应的施工企业人工费 。原建筑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前是3% , 营改增后提高到11% 。增加8分导致建筑企业负担过重 。二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对策 。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出发点是使税负更加合理 , 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 ,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 减轻企业税负 , 促进税制结构的变化 , 刺激市场需求 。本文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 提出了以下对策: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 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 , 规范经营管理 , 实行精细化管理 , 加大进项税抵扣力度 , 优化企业结构 , 提高企业竞争力
3.优化完善抵扣链条 , 深化分工协作 , 优化投资导向 , 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 消除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劳务承担的营业税和营业税纳税人购买货物承担的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建筑行业的劳务和原材料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避税
更多建筑企业节税避税方案请关注边肖个人主页 , 期待您的关注!行业内节税型建筑企业为营改增采取的措施(1)加强进项税抵扣管理 。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 , 往往选择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供应材料和租赁机械设备 。现在由于税制改革 , 施工企业要更加注重选择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方 , 审查其对应的抵扣率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完善进项税抵扣 , 做到不能抵扣企业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 增值税的多少直接取决于建筑企业能提供多少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所以企业能提供的进项抵扣越高 , 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就越低 。比如增加机器设备的购买 , 减少劳务支出等 。建筑企业需要从现在开始加强公司管理 , 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而且试点实施阶段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 施工企业要从自身管理上加强堵漏意识 , 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二)培养税务人才 , 做好税收筹划目前 , 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已经提前储备了税收筹划人才 , 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 , 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 , 认真学习新政策的有关规定 , 特别是要掌握针对行业的特殊规定 。企业要通过会议、内部报刊、网站等方式 , 向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物资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传增值税专业知识 , 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了解 , 培养其在采购物资、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 , 确保税改后能立即熟练操作 。(三)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区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政奖励和返还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1 。增值税奖励地方财政留成部分:60%-85% 。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财政留成部分:60%-85%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审批征收 。审批后综合税率:0.5%-3.16%(能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缺少成本票的问题 。审批后不考虑成本票 , 可开具特价票抵扣) 。财政奖励将按月兑现 。企业当月纳税 , 财政奖励在次月发放 。其他省、市、地区的企业可在不改变企业现有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的情况下申请享受 。
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部署 , 建筑业将实施“营改增” 。“营改增”的实施 , 可能给管理粗放、资质不高的建筑企业带来资金甚至生存压力 。投标预算中不同类型项目的实际税负差异较大 , 公司市场部应慎重签订施工合同 , 并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 。比如土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果项目地处深山 , 土方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负肯定会增加 , 在编制投标预算时要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审查签订工程合同时 , 除合同模板中的约定条款外 , 还应注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和付款方式以及如何提供发票;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 , 说明如何提供发票和税金等 。这里要特别注意 。除设备安装企业外 , 一般应避免甲方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可选择生产厂家、品种、型号 , 购销合同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 , 避免进项税缺失 。在项目分包管理中 ,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包 , 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商提供分包结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供应商可以整体在公司内部设立物资采购部门或分支机构 , 方便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 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概率 。在现行的营业税制度下 , 营业税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 。企业只能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挂钩 。但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 , 企业自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 。比如以前总是考虑价格 , 不管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 现在要综合考虑降低成本和减轻税负 , 达到一个平衡点 。子公司与项目部实施“营改增”后 , 由于管理水平、架构设置、领导具体经营理念、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 各子公司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不同 。公司要加强对分子公司和项目工程部的管理 ,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 尽量吸收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额外成本 。项目经理部的用工、材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控制度要重新设计 。购买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 。尽可能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集团可以定期发布和排名子公司的税负情况 , 督促和鼓励子公司加强税收筹划 , 积极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变化 。应收账款控制在项目投标前 , 要综合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可获得性 , 避免随意投标;投标结束后 , 应建立履约保证金明细账户 , 并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和方式 。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必须严格控制 。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 , 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 , 及时催收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 , 以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 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同时 , 必须加强资金开户管理 , 绝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开户 。预算由于施工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 , 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也不同 。营业税的时候 , 去年年底做资本预算的时候 , 只要收入出来 , 营业税负担就按3%计算 。但是增值税改了以后 , 实际税负可能达到6%、8% , 当然也可能是2%、3% 。因此 , 财务部门在制定预算时应密切关注
内部沟通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应定期(月度、季度、年度)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 , 及时相互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并定期通报项目管理部门 , 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 。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动 , 数据可以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和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 。施工企业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计算 。合同部还要将项目的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对比 , 收集数据 , 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提供支持 , 最终确定企业管理定额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行动 , 不能一概而论 , 要看公司的经营情况 , 因为这些决定了营改增准备的难度和时间表 。比如:1 。中国的建筑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很多企业存在大量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正常业务 。公司只收取管理费 , 并不实际参与项目的运营 。这个项目完全由承包商操作 。建筑业改革后 , 要求三流合一 , 货物流、劳务和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人 。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 , 会有两种结果:1)由于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票据进行抵扣 , 需要缴纳大量的税款 , 最终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2)虚开增值税发票 。全国每年都有很多人被判入狱 , 将来你可能就是其中之一 。“营改增”时间表的推迟 , 对这类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时间对业务进行梳理和调整 , 与项目经理和供应商进行谈判 , 合理规划税负 。所以对于这样的企业 , 当然要继续准备 。2.如果企业业务以直营为主 , 企业本身管理规范 , 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 那么这类企业可以考虑暂停准备工作 , 待营改增具体时间和方案确定后再继续 。暂停编制期间 , 企业仍需关注营改增最新动向 。3.对于介于以上两类之间的企业 , 可以考虑放慢准备步伐 , 边走边看的策略 。不需要马上进行的工作(如合同评审等 。)可以延期 , 但需要较长时间的工作(如系统改造等 。)或者是更复杂的(比如流程转换等 。)应续 。

怎么根据税负率反推进项 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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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055-79000(财税〔2013〕37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 ,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试点 。这意味着交通运输业将退出营业税阵营 , 加入增值税阵营 。当然 , 这种转换的成本是巨大的 , 最重要的是适用税率从3%攀升到了11% 。虽然有计税方法等不可比因素 , 但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上海、北京、江苏等地的试点也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 , 我们的交通运输业应该如何应对税负的增加呢?最理性的选择就是做好税收筹划!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根据试点政策的规定 , 营改增后 , 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分为两类 , 一类是一般纳税人 , 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一般适用11%的税率 ,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即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 , 销售货物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是独家销售收入和征收率的乘积 。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 销售货物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意味着这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差别很大 。那么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选择做小纳税人呢?对此 , 可以用进项税抵扣率的平衡点来判断 。如果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 则适用3%的征收率 , 所以以下等式成立: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3%=含税销售额 (1+3% ) 3% 。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 适用11%的税率 。因此以下等式成立:应纳税额=销售税金-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假设相等 , 即: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8%=含税销售额 7% , 由于进项税额除以销售额即为进项税额 。因此 , 上述公式的实际含义是:当交通运输业根据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确定的实际进项税抵扣率大于8%(或7%)时 ,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 , 企业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相反 , 当交通运输业根据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确定的实际进项税抵扣率低于8%(或7%)时 ,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 企业应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 。但必须强调的是 , 根据试点政策规定 , 在“营改增”试点前 ,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 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而且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 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 , 对于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存在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来说 , 增值税纳税人选择规划的空间非常小 。只有试点后新设立的交通运输纳税人和试点前规模较小、可以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纳税人 , 才能实行选择性筹划 。二 。公共交通服务业规划经营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 ,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即按照销售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 , 包括客运轮渡、公共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包括地铁和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 。在营业税制度下 , 公共交通服务需要按照全部销售收入和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 , 首先是
由于含税收入总是大于不含税收入 , 营改增后公共交通服务业的税负不增反减 。因此 , 这对于公共交通服务企业来说 , 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我们的运输企业显然被这个好消息冲昏了头脑 。面对这样的政策 , 我们几乎不假思索地选择了适用简易征收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际上 , 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符合税收筹划原则的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 , 看一个案例 。江苏某公交企业成立于1998年 。主要从事公共客运业务 。年运输收入30亿元 。在企业现有的运输车辆中 , 约60%的车辆是在2002年底至2004年购买的 , 只有约40%的车辆是在2008年之后购买的 。2012年10月 , 江苏试点营改增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 , 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共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的纳税人 ,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纳税 。此外 , 预计“营改增”后5年内 , 公司车辆等物资采购成本将达到60亿元左右 , 5年内油品等物资消耗将达到40亿元 。为什么企业选择适用高税率而不是低税率?(1)如果选择按照简易方法适用3%的税率征税 , 五年内应纳税额为:305(1+3%)3%=4.37亿元 。(2)但如果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 按照一般方法纳税 , 五年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 5 (1+)显然 , 对于上述企业来说 , 选择简易方式纳税 , 比一般方式纳税缴纳更多的增值税 , 并不是最佳选择 。那么 , 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按一般纳税人纳税呢?不会 , 最好的办法是:老企业继续存在 , 但新投资成立一个全新的公司 , 主要的运输服务业务交给新公司 。同时 , 老公司选择简易方法纳税 , 新公司选择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申请按照一般纳税方法纳税 。这样 , 企业既可以享受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的优惠 , 即简易征税的优惠 , 又可以保证新企业享受进项抵扣的政策 , 所谓一举两得 。三 。运输业务与物流辅助业务兼营的规划在营业税制度下 , 运输行业和装卸等物流辅助行业均按照运输行业税目 , 按照3%的税率征税 。而且 , 一些以运输代理业务为主的企业 , 出于所谓的税收筹划需要 , 为了规避代理业务缴纳5%营业税的问题 , 往往会将代理业务转为联运业务 。具体来说 , 他们买一两辆车 , 然后对外承接运输业务 , 再以自身运输能力有限为由 , 将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这样一来 , 原本全额按5%征税的代理业务 , 将转换为差额按3%征税的运输联运业务 。但“营改增”将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业分为两个税目 , 适用不同的税率 , 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 , 装卸、货运代理、仓储、货运客运站服务等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税率 。而且试点政策还规定 , 试点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 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不单独计算销售额的 , 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意味着运输行业在原有营业税制度下 , 选择代理转型为联运业务的适用筹划思路 , 不仅不能带来税收筹划收益 , 反而会为企业增加税收负担 。
因此 , 运输企业必须尽快调整税收筹划思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 , 要加强核算 , 分别核算运输业务收入和装卸、货代、仓储等物流辅助业务收入 。并尽可能合理合法地将较高税率的运输业务收入转换为较低税率的物流辅助业务收入 。对于部分长期以所谓的联运业务从事货代业务的纳税人 , 应修改经营范围 , 将联运业务从经营范围中删除 , 再从事单纯的货代业务 , 避免被税务机关过度征税 。四 。经营模式和核算模式的调整目前 , 运输企业普遍采用承包经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 , 司机个人承包公司的车辆进行运营 , 并按合同规定向公司缴纳管理费 。在会计上 , 公司通常只将客货业务的开票金额确认为收入 , 甚至只将管理费确认为收入 。至于承包人个人提取的部分 , 通常作为工资薪金或承包费用处理 , 不需要承包人提供相关票据 , 更不需要合法有效的发票 。这种经营方式和核算方式在营业税制度下并没有错 , 尤其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负担 。但这种模式显然不适合“营改增”模式 , 因为在这种模式下 , 企业很少获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在增值税下 , 作为一般纳税人 , 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确定的 , 最显著的特点是进项税额凭票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能取得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进项税抵扣凭证 , 就要承担较高的增值税负担 , 缴纳相当数量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 , 在“营改增”试点中 , 运输企业必须改变和调整其经营模式和核算模式 。其中 , 当务之急是改变无发票收取承包费的问题:一是联系中石油、中石化办理统一加油卡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同时规定公司承包的车辆必须在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加油 , 从而改变企业无法取得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 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 , 联系相关汽车维修和修理单位 。选择最佳最优的汽修单位 , 同时确定价格 , 与相关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合同 , 要求驾驶员在指定的汽修单位维修车辆 , 基本可以解决目前车辆维修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做好新税负的转移规划 。从提前实施“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情况看 , “营改增”后 , 交通运输业税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因此 , 为解决纳税人实际税负大幅增加等问题 , 各地纷纷出台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 营改增试点后 , 试点企业按试点政策缴纳的增值税确实高于按原营业税政策计算的营业税的 , 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补贴 。因此 , 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的财政补贴政策 , 认真对比营改增前后的计税情况 , 根据各地政策进行数据申报 , 争取财政补贴 , 尽量化解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风险 。
营改增新试点地区 , 如何避免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
针对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 , 相比上海的营改增试点方案 , 新发布的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方案取消了“试点地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取消 , 意味着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可以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较之前11%的税率降低了8%的税负 , 将积极促进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以“税务知识ERP”为例 , 其对于税务管理的特殊功能 , 将使企业快速把握政策变化 , 赢得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带来的价值 , 同时也必将为企业转型升级赢得更大的空间 。
怎么根据税负率反推进项 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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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该如何应对营改增难题
[导读]看来营改增试点增加了很多物流企业的经营负担 。不过 , 据相关专业人士分析 , 参与试点的物流企业税负只是普遍上升 , 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参与试点的物流企业税负都有所上升 。
鉴于企业税负暂时增加 , 企业应明确增加的原因 。企业不必过于担心试点地区未充分发展导致的税负增加 。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税负增加 , 企业应从内部管理角度解决 。
申请过渡性财政支持在营改增试点期间 , 如果企业税负确实增加 , 企业应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支持 , 避免税负突然增加对企业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
【怎么根据税负率反推进项 营改增税负反增如何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此外 , 及时享受过渡性财政支持的企业也要认识到 , 这一支持政策的性质是临时性的 , 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 而且只是针对试点税制转型的特殊时期 。
因此 , 申请过渡性财政支持虽然可以快速便捷地解决企业的困难 , 但只是权宜之计 , 并非一劳永逸 。
相反 , 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段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 积极做出调整和应对 , 快速适应税制变化带来的挑战 。
税收筹划的税收成本一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项支出 。从原来缴纳营业税到改革后缴纳增值税 , 税制改革必将对企业的税收成本核算产生重大影响 。
因此 , 企业应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收成本 , 根据即将实施的新税制对公司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 。必要时 , 他们还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 , 获取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 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的目的 。宝快递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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