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位副区长社死,最高检:社死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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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想象 , 时至今日我们还乐滋滋的以窥 探一名女性的隐私为乐 , 而且还是集体在干这件事 。
这几天 , 因为私 密聊天记录被曝光 , 成都雷某和陈某两位副区长已经“社死” 。
“社死”不是小事 , 任何人都无权让别人“社死” 。 今年2月 , 最高检曾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社会性?死亡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情” 。

这里先介绍一起一名女性被“社死”后自杀的案例:
女子张某已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张某和同村村民岳某发生不 正 当关系 。
二人交往过程中 , 岳某曾多次拍摄女方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 。 后女方心生愧疚 , 提出要与岳某断绝交往 , 岳某不甘心 , 以发布女方果 照相威胁 , 要求女方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 。
因女方并未照做 , 岳某在网络上散布了大量女方的果 照和视频 , 并同步发给了女方的家人 。 相关信息在当地迅速传播 , 引起广泛关注 。 最终 , 女子张某不堪忍受舆论压力 , 服毒身亡 。
事件发生后 , 当地检 察 院以侮辱罪对岳某提起了公诉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岳某将女方的果 照、视频公开发布到网络上 , 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以看到 , 已构成对女方的侮辱 , 因为导致了女方自杀的严重后果 , 岳某侮辱罪成立 , 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 。
最高检将该案列为“致人社死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之一 。

当下 , 成都女副区长陈某所面临的境况和服 毒 自 杀的张某毫无二致 。
自杀的??张某?有错么??当然?有错? , 她?出轨了? , 这在?村里?是?大事? , 何况?还被拍了?果 照?和视频? , 更?何况?还被人?发到了?网上? 。
女副区长?有错么??当然?也有错? , 她?身为领导干部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 还?有??大量?十 分?? 露? 骨?的聊天? 。
人们?会给张某?和?女副区长?贴上“荡 妇”的标签 , 并认为这是她们咎由自取 。 往后余生 , 她们都将活在“荡 妇”的阴影里 , 形成实际上的“社死” 。

可实际上 , 我们都很清楚 , 出 轨根本不是她们“社死”的原因 。 今天这个社会 , 出 轨的人不少 , 一般出 轨也完全不会导致“社死” , 她们“社死”的原因是果 照、视频和露骨的聊天记录 , 舆论狂欢的原因也在于这份聊天记录 。
至此 , 我想说下本文的核心观点:两位副区长有错 , 可通过曝光私下聊天的方式让他们“社死” , 以舆论的方式毁掉一个人 , 这种行为不仅有错 , 更是违法犯罪 , 应该受到严惩 。 同时 , 私下的聊天被公开传播 , 也不该被文明社会所倡导 。
一、私下尺 度聊天是人性 , 不该以此评价一个人 。《孟子》曰:食色 , 性也 。 物质享受和感官享受是人的天性 。

《礼记.礼运》中说:“饮食男女 , 人之大欲存焉 。 死亡贫苦 , 人之大恶存焉 。 故欲恶者 , 心之大端也 。 人藏其心 , 不可测度也 。 美恶皆在其心 , 不见其色也 。 欲一以穷之 , 舍礼何以哉?”
翻译过来就是:饮食吃喝与男女情爱 , 是人生在世的最大欲求;生老病死与贫困苦厄 , 是人活着最大的恶苦 。 追求欲望、远离困苦 , 是人心中的头等大事 , 可人会把自己的内心隐藏起来 , 让你无法揣度 , 从外表也看不出来 。 怎么才能找到一个好办法让人在追求欲望的同时有所节制呢?除了礼仪教化没有其他办法了 。
一句话概括:人天生有七情六欲 , 但要用礼加以节制 , 即所谓的“发乎情 , 止于礼” 。

发乎情 , 止于礼的最佳诠释
用到成都男 女 副 区 长这个事上 , 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男女情爱是人天生的欲望 , 我们人人都有 , 可我们大部分时间都会受到道德(即礼)的自我约束 , 所以不会把这些欲 望公开表露出来(这也是我们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 , 我们每个人都会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 。
可内心呢?内心我们还是饮食男女 , 还是会有欲 望 , 每个人都概莫能外 。 在大部分时间里 , 我们应该发乎情 , 止于礼 , 但在一些私下的时间 , 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 , 我们也可以坦然接受自己的人性 。
因此 , 虽然两位副区长的聊天非常露骨 , 但抛开出轨这个前提不谈 , 这种私下的聊天即使再露 骨 , 也只是人性的体现 , 并无任何不当 。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因为女副区长表达的过于直白、露骨就给她贴上“荡 妇”的标签 , 这是他们私下的聊天 。
二、曝光他人隐私聊天记录违法 , 甚至还可能涉嫌犯罪假如没有这份露 骨的聊天记录 , 这起事件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度 。
【成都两位副区长社死,最高检:社死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不管是谁、出于什么原因将这个聊天记录发到网上 , 都是百分百的违法行为 , 鉴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导致两人社会性死亡) , 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

1、关于违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成都这起事件中 , 曝光者散布女方隐私 , 意图通过这种方式对其进行侮辱 , 已经违反第42条规定 , 应该被处以5-10日行政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2、关于犯罪 , 《刑法》第246条规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最高检在“社死案”指导案例中指出 , 行为人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 , 故意在网络上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 , 如散布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生理缺陷等 , 情节严重的 , 应当认定为侮辱罪 。

本案中 , 曝光者将女副区长陈某十分隐私的个人聊天记录曝光 , 目的显然是为了贬低陈某的名誉和人格 。 因为导致了全网的广泛传播 , 如果因此导致女副区长出现抑郁或精神异常 , 都将视为情节严重情形 , 曝光者就涉嫌构成侮辱罪 。
三、出轨违法么?违法分为3种 , 民事违法(违反《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行为)、行政违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刑事违法(违反《刑法》的行为) 。
出轨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 而翻遍整本《民法典》 , 其中也无关于“出轨”的任何规定 , 唯一比较接近的有2条:

《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该条只提到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法律上的同居是指:经常性的、以夫妻或男女朋友名义生活在一起 。 因此 , 如果仅仅是出轨 , 而没有以男女朋友的名义生活在一起 , 就不符合1042条所禁止的情形 。
《民法典》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该条提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出轨显然违背了该规定 。 因此应该说 , 出轨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

四、法律对于出轨有什么惩罚措施么?有心人应该可以看出 , 1043条和1042条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 , 1042条的用词是“禁止” , 1043条的用词是“应当” 。
禁止 , 就是法律明确要求某类主体不得做某事 , 属于禁止性条款;应当 , 就是法律要求某类主体必须做某事 , 属于义务性条款 。 禁止性条款一般都有违法后果 , 义务性条款则不一定有违法后果 。
比如 , 1042条提出“禁止重婚” , 在《刑法》中就有相应的“重婚罪”作为对应的违法后果 , 但1043条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就没有任何对应的违法后果 。 没有罚则的法律条款并无实际约束力 , 只能起到提倡的作用 。 所以 , 虽然出轨违法 , 但法律上并无任何处罚措施 。
另外 , 日常语境中我们所说的“某某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一般指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 , 并不包含民事违法 , 所以也有观点认为出轨“不违法” , 只属于道德调节的范畴 。
最后想说的是 , 和出轨后服毒的张某一样 , 成都这起事件中的两位副区长也有错 , 但错的是出轨这个行为 , 大众可以就出轨谴责他们 , 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他们政务和党纪处分 , 甚至开除 , 这是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 。

可一码归一码 , 张某的果 照不该被公开 , 成都两位副区长极其私 密的聊天记录也不该被曝光 。 岳某发了张某的果 照导致对方“社死”后服毒身亡 , 其被判刑了 , 谁发了成都两位副区长的聊天记录导致他们“社死” , 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
作为吃瓜者 , 肆意传播这么直白露 骨的聊天记录 , 性质和公开转发他人的果 照一样 , 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 平台用户不仅有成年人 , 也有未成年人 , 他们看到会作何感想?说得更严重一点 , 我们这样肆意曝光一位母亲的隐私 , 她的孩子可以看到 , 她孩子的同学也可以看到 , 这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可以谴责出轨 , 但不该以窥 探他人十分隐 私的聊天记录为乐 , 这真的很不好 。 我认为 , 在这件事上 , 出轨不可原谅 , 但曝光聊天记录者更可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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