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欠条范本 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网友提问:庞律师您好 。签名人没有在借据上按指纹 。那张借据对签字人有法律效力吗?
答: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 首先要有交付凭证 , 比如转账记录 。其次 , 要有证明这笔钱是借款的证明 , 比如借条、借款协议、无借款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 。
借据不必按手印 , 但必须签名 。借条可以是手写纸质版 , 聊天记录也可以统计 。如果给现金 , 一定要写清楚现金收到 。
最简单的借条
最简单的借条也有法律效力 。只要你能证明你还了贷款 , 就能打赢官司 。
法院出具最新完善借据(范本)(根据8月20日最新司法解释修改) 。
为购买房产② , 我向好朋友④张三⑤银行转账③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 , 000.00元)⑥ , 月利率1%⑦ , 于×××年×月×日到期还本付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 , 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守约方(贷款人、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⑩
身份证上写明的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 , 可以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诉讼文书的地址 。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而导致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未被实际接收或者邮寄送达的 , 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借款人编号为:* * * * *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
Xxxx年xx月xx天 。
?
①不要写借条 , 更不要写收据 。
借据是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债权)凭证 , 表明债务人负有“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 。它反映了借贷关系 , 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 , 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事实 。债务人想抗辩或否认 , 一般很难承担举证责任 。
?
最好不要写“借条”!借条也是民间借贷常用的一种凭证 。债务是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在交易后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债务事实的凭证 , 同时表明发行人负有到期“偿还与赎回”的义务 , 反映的是债务关系 。
?
欠条的形成原因很多 , 可以是借款、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法律关系 。所以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诉讼用钱的性质 。换句话说 , 贷款肯定是债务 , 但债务不一定是贷款 。
?
欠条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 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否认或辩解这一事实 , 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
?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 。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 , 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 , 并不为债务人创设“还款(付息)赎回条款”的义务 。所以收据反映的是支付关系 , 不是债权债务 , 而是用来消灭债权的 。拿收据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 , 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
?
②注明贷款用途 。越具体越好 。最好写清楚是买房还是买车或者是为了什么目的 。
借款原因
表明借款用途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抗辩 。
对于借款人为已婚的情形 , 2018年1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其中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示的除外 。”
这种司法解释的观点也被民法典所吸收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 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
因此 , 尤其是借款金额较大时 , 借条上注明的借款用途也可以用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
如果金额不大 , 或者不写借款原因 , 可以直接写“我想向朋友张三借……”
?
③写清楚现金支付 , 支付宝和银行转账 , 最好是银行转账 。
由于贷款多在熟人之间进行 , 如果贷款金额较小 , 且用现金支付 , 很少有人会打借条 。当然 , 你仍然可以在借据上选择现金交付 。
不过既然开了欠条 , 最好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钱 。如有必要 , 借据上可以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 。发生纠纷时 , 如果有银行汇款凭证 , 有借据为证 , 你基本不会输 。
由于借据是一份实务合同 , 实际付款才会生效 。司法实践中 , 大额借款或被告的借款抗辩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时 , 债权人要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是现金交付则很难证明 。
?
④写清楚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关系 。
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 以营利为目的 , 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 , 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
“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
因此 , 借条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是朋友或者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 , 证明其不是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 。
?
⑤贷款人是谁?
司法实践中 , 未载明出借人借条的 , 推定借条持有人是权利人 。借款人抗辩持票人不是真正债权人的 , 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以“出借人名义为他人(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抗辩的 , 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借条上有没有写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并不重要 。
同时 , 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不影响借条的有效性 。
?
⑥贷款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
贷款金额应注明币种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制规范》的中文字数“元”字后应写“整”(或“正”)字 , “角”(或“分”)字不应写在“整”(或正)字后 。在汉语数词中 , 也可以把“元”写成“圆” 。
司法实践中 , 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与案件不符 ,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 , 一般以文字上的金额认定 , 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为小写 。
?
⑦利息:没有约定利息 , 不支持利息 。
2020年8月20日 , 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4倍为基础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 , 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 利息约定不明确 ,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 ,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 , 贷款人主张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 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
⑧贷款期限:最好不要注明贷款期限 。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但是 , 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因此 , 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 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 但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 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还款 , 3年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 ,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
所以大家要注意 , 还是不要约定贷款期限 。如果约定 , 期限届满后 , 要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3年诉讼时效即将结束 , 要及时采取措施 , 以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 , 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 , 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
?
⑨逾期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 。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 因未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 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句长 , 但是补充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判决 , [借款人]李强、在与[贷款人]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借款人]违约 , 则吴、[贷款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 应由李强、[借款人]承担 。
最高法院认为 , 该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当有效 , 各方应当善意履行 。
为实现债权 , 吴与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 提起该诉讼 。合同约定吴需支付律师费用20万元 , 该费用为吴按约定应承担的费用 , 且已部分履行 。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律师费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称 , 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费用 , 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根据最新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 。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 , 但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部分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所以这个协议可能部分得不到法院支持 , 但还是可以同意的 。
?
服务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句长 , 但是补充一下也是非常必要的 。
在民事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 , 被告缺席率很高 , 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 。当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邮寄给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担保人等)时 。) , 邮寄服务经常因为原地址没有这个人 , 新地址不明 , 原地址不明而被退回 。如果无法送达被告 , 法院往往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 。
送达公告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 更重要的是 , 在此期间 , 被告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
2016年9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 其中意见三规定:
改进发货程序和发货方式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 ,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
所以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地址即可 。
有了这句话 , 法院就不用担心送达难 , 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的送达而耽误很多时间 。简而言之
节省时间!
?
?
随着的普及 , 在很多诉讼中 ,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 。在证据的认定上 , 目前难度很大 。由于目前没有实名认证 , 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证明这个号码是债务人自己的号码 。
这个问题在很多人看来可能不可思议 。我一直用这个号码和他联系 , 但他会是谁呢?
但是所有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给出 , 1号造假的可能性确实存在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1号就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 , 法院很难做出判决 。而且现在债务人也会请律师 , 对证据的每一个抗辩理由都是不认可真实性 。
但是!如果对方的号码是欠条中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的 , 那么发生纠纷时 , 可以直接认定为债务人自己的号码 , 并可以查证上述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
就凭这句话 , 打官司 , 实现债权——
?
借用人
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不重要 , 但借款人必须签字盖章 。借款签名必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 , 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 并须附上身份证号码 。同时 , 让借款人按手印自己的名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借款人已婚的 , 必要时应当由夫妻双方签字(借款数额较大) 。
【标准欠条范本 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同时 , 借款人最好将签名的身份证贴在借条上 , 或者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色位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