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癌症早期发现,却因“善意隐瞒”贻误治疗时机……谁之过?( 二 )


临床中不乏一些心理素质比较差的患者,特别是一些更年期、心理素质差的女性 。张教授曾经见到一个女性患者,医生在跟她的丈夫交代病情时,她自己却躲在远处,害怕听到什么绝望的消息 。但是实际上该患者的肿瘤并非晚期,经过术前化疗,是有治愈希望的,而她的丈夫却并没有把这些“治愈希望”告知他的妻子 。导致他的妻子误以为自己的肿瘤已经不可治愈,每日焦虑抑郁、寝食难安 。医生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把患者的病情和治愈的希望告诉了患者,希望取得患者的信任,希望患者配合治疗,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抵触和放弃治疗 。医生一席温暖的话语之后,患者终于豁然开朗,焦虑抑郁的心理状况极大改善,饮食与睡眠质量极大好转 。目前该患者生存期已超过四年 。
癌症|癌症早期发现,却因“善意隐瞒”贻误治疗时机……谁之过?
文章图片


所以说,医生提倡不隐瞒患者,告知患者病情,但是如何去告知,这里面却有很多的学问,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话方式和沟通技巧 。对于一些家属积极而患者自己不积极的情况,可以使用一些“善意”的谎言让患者对自己充满希望 。
“你这不是什么癌,充其量是一个癌前病变,手术切了完全就没有问题了 。”这样的谎言,可以看做是“善意”的谎言 。但是像前面说的那个例子,明明是有治愈的希望,但是家属还是要求隐瞒,拒绝治疗 。我们认为这就是一个“恶意”的谎言,侵犯了患者的利益 。
作为医生,我们很难区分患者家属是“善意”的谎言,还是“恶意”的谎言,即使是法律也很难去界定,但是这却实实在在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当肿瘤患者的家属不配合医生治疗时,我们是不是需要有一种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去必须告知患者真实病情,向美国和欧洲学习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因为对患者的治疗,必须取得患者的配合,所以说患者的知情对后续的治疗是有益的 。
法律上“隐秘的角落”——
肿瘤患者知情权:我的身体谁做主?
写作本文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这个问题在社会上引起重视,隐瞒病情的“善意的谎言”可以有,但是家属要和医生一样,奔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就是积极治疗 。当家属表现出消极态度,背离这个目标,不配合医生,从而耽误患者的治疗时,轻者可能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重者可能致患者死亡 。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医生要怎么办?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告知患者,还是听从患者家属的意见,继续隐瞒病情?
在美国,医生绝不会对癌症患者隐瞒病情,因为美国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患者权利法案》,明确强调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如果患者不知道自己病情,医生做任何治疗都是违法的 。
但在中国,现有的《执业医师法》在规范医生告知行为中提出,医生应如实告知疾病诊断,但应避免由于告知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规范医生癌症告知的内容、程度、方式等也没有明确范围和界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但具体什么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却未做出明确解释 。
希望更多的人会关注到这一问题,也希望会像欧美国家一样,出台相关法规,填补目前法律的空白,保障这部分患者的合法权益,别让一些“善意的谎言”结出“恶果”,别让一些患者“死而有憾” 。
后 记
【癌症|癌症早期发现,却因“善意隐瞒”贻误治疗时机……谁之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