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生儿174天后死亡,法院为何驳回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丨医法汇( 二 )


“出生缺陷”的责任不同于其他医疗纠纷责任:一是新生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 。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因此不当出生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高度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两个方面 。本案即是因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儿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的的赔偿责任 。
产前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于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孕期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这是保证孕妇胎儿健康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胎政策的放开,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类似本案的医疗机构对高龄孕妇产前检查及相关记录不规范,对孕产妇妊娠风险的评估与管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 。作为医疗机构一定要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范做好产前检查工作,特别要重视三胎政策下高龄孕妇的产前检查工作,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胎儿父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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