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家公司 如何收购一家公司

公司并购实践中的七个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法
企业M&A是律师的高端业务,涉及很多专业问题和复杂的社会问题 。它要求律师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和操作能力,以及深厚的社会阅历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企业M&A一般指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权 。50%以下的收购只能算是股权转让,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收购 。由于税收负担等原因,资产的收购通常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 。所以本文以股权收购为主,讨论其他收购,供大家学习交流 。我们主要股权收购中的难点问题,对于一般问题不再赘述 。
一、员工安置
员工的安置是公司并购的重中之重,不仅关系到员工的个人利益,还关系到目标企业的顺利交接和社会稳定,因此并购方必须做好员工的安置工作 。通常的做法是接受目标公司的所有员工 。民营企业的员工对企业的依赖性较小,所以在民营企业的收购中,员工安置问题不大 。对于有国企背景的企业收购,要特别小心 。因为,这些企业的员工对企业、对国家有一种莫名的依赖,他们把自己的生存、荣辱几乎完全放在企业身上,对企业的要求很高 。所有的“硬件”(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工伤)都要买 。而很多民营企业,连“三金”都没买,“硬件”是奢侈品 。国企背景的员工,一旦自身利益受损,要么上访,要么静坐,给企业和政府带来很大压力 。所以这类员工的安置一定要慎重 。几大原则供你参考:
1.原则上所有员工都会收到 。原有薪酬福利不变,给予过渡期,过渡期一般控制在两个月(或更长)以内,以保证收购的顺利进行;
2.过渡期结束后,剩余员工全部竞聘上岗,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以及该法实施后至收购基准日之前,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标的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双重赔偿问题;
4.原则上,收购方不主动解雇任何员工,以避免可能的经济补偿;
5.对特殊员工,如“三期”女员工、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员工,给予特殊待遇,保证企业的稳定和收购的顺利进行 。
二、债权债务
至于债权问题,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更不可能没有问题 。最常见的问题是债务问题 。一般情况下,收购人与原股东大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人)承担 。这种协议,本质上是目标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种债务转让协议 。债务的转让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因此,未经债权人同意,本协议无效 。这份协议虽然无效,但对新老股东和目标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老股东或第三方担保的形式 。
或有债务是收购方的另一个债务问题 。实践中有几种处理方法:
1.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 。即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支付一部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交一部分;其余部分用作或有负债的担保 。
2.商定免税期和金额 。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无标的小于1万元的或有债务,可免除原股东责任 。约定的豁免金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考虑到诉讼时效,约定的豁免期为两年,6个月为过渡期 。
3.同意或有负债的计算公式和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负债一般仅限于原股东分别取得的股权收购款 。
企业职工的债务问题也要妥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能会向员工借款,也可能是员工持股、实际借款、内部债券等 。这些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否则很容易滑入非法集资的泥潭,很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
三 。土地和房地产问题
一般收购方看中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等主要财产,或者看中目标公司的执照、资质证书等营业执照手续,否则不会收购 。经常会遇到目标公司净资产为零甚至为负,而收购方却愿意出高价收购的情况 。这就是意图 。通过股权收购,收购方节省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避免了资产收购需要支付的巨额税费,有利于目标公司的顺利交接 。
土地和房产一般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同一人登记 。然而,在实践中,“房地分离”经常发生 。“房地分离”并不违法 。值得讨论的是如何解决房屋与土地之间的使用权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采取“救赎”的形式,有的采取维持现状的形式 。
还要注意土地用途是商业还是工业,土地的剩余年限,土地上是否有抵押 。
上述土地均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公司收购中的另一个棘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因破产、合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出租、转让 。原因是农村建设用地是无偿划拨的,不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不能对外转让获取收益 。该法第八十五条特别规定:“本法适用于使用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民营生产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租赁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些甚至不是建设用地,租期长达50年甚至更长 。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豫国土发〔2009〕52号)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即可以租赁方式作为生产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依法批准或者取得的;权属清晰,边界明确,土地权属证书合法;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土地对外出租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作为目标企业的生产场地 。
租地二十年以上的问题,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 。第一种方法是订立一个20年的租赁合同和两个有生效条款的租赁合同,即以“20 20 10”来解决问题 。二是采取联营的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目标企业签订联营合同,目标企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联营费 。未上市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上市企业一般不采用 。原因如下:首先,上市企业对用地要求严格;其次,这种方法增加了上市企业的关联方空,人为增加了企业上市的难度 。
近年来,煤炭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特别困难 。但收购方的预期目的已经通过购买股权成功实现 。
四 。股权购买价格
股权收购的支付价格包括平价、低价、溢价和零价格转让 。在实践中,个体工商登记机关不干涉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决定 。但大多数工商登记机关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为由,要求以公允价格转让注册资本;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要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通常会做两份股权购买协议,一份给工商登记机关,一份给股东本人 。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是公允价格转让,股东自己保留的是低价或溢价,甚至是零价格 。但在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的协议中,通常会写下以下一句话将两份协议衔接起来:“本股权购买协议仅用于工商登记 。股权购买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不干涉这一特殊条款 。在股东自行留存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也会在“鉴于条款”中写明:“本股权收购协议是对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如果两个协议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协议为准” 。
上述两份“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仍有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内资收购而言,“消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仅仅因为未备案就认定协议无效 。
对于外资收购,上述“消极”合同无效 。“银”合同是“阳”合同的补充协议,实质上变更了股权转让的价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9号,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绝对无效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不构成对已批准合同的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该补充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其无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者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 。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外资收购,审批机关(商务局)将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提交目标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通过“招拍挂”程序以公允价格收购目标企业,否则不予批准 。
动词 (verb的缩写)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的计算
关于注册资本,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确定相对简单 。与所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并购后所有中外投资者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企业注册资本 。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由于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注册资本的确定相对复杂 。这里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外国投资者只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不认购企业的增资 。此时,目标公司只是改变股东和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不变 。因此,合并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其变更登记(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前的注册资本;
第二,外国投资者不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还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 。虽然股东变更不影响企业注册资本,但由于目标公司增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会增加 。因此,合并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新增资本之和” 。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外国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的其他原始股东应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
【如何成立一家公司 如何收购一家公司】第三,外国投资者不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只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 。此时,目标公司也会因这部分增资而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合并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也是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境内公司(目标公司)为股份公司时,以高于票面金额的溢价发行增发股票的,其注册资本即总股本应为原公司注册资本与增发股票票面金额之和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增资额”应该是股份公司增发股份的面值,而不是“溢价”值 。
在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的计算直接决定了外方可以汇出多少增资和并购,因此极其重要 。
不及物动词外资并购中的关联方交易
在外资并购中,关联关系披露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双方的法定义务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双方的声明和法律意见也是必要的审批文件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做好尽职调查,参考企业上市的要求,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穷尽所有关联关系 。一般关系包括:股权、协议、人事安排等 。对于法人股东,需要穷尽自然人股东;对于自然人股东,需要穷尽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姻亲 。同时要求收购人、目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董事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保证 。律师为了调查目标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还应要求收购方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收购方全部工商注册档案 。
如有关联关系,应予以披露,并符合国家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规定;否则会出具无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并成功通过审批 。
七 。税收问题
在并购中,主要税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009年前后,国家税务总局拟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并要求工商登记机关配合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实际执行 。
2.所得税 。将征收保费、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平价,低价,零资产转让,不存在所得税问题 。国内M&A的所得税问题一般解决得比较好,而国外M&A比较复杂 。特别是外国投资者收购原外国投资者股权,涉及外汇汇出,还可能涉及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律师要未雨绸缪 。一些企业采用“外汇私用”、设计费、双向冲抵等非法手段 。逃避税收和外汇监管,这是应该禁止的 。
3.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股权的取得避免了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
八 。其他人
1.协调与政府机构的关系 。公司M&A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相关问题必须提前向相关国家机关确认,并给予肯定答复 。如果有疑问,提前解决;否则,任何问题的突然出现都可能导致收购的失败 。内资收购主要涉及工商、税务等部门 。外资收购比内资收购多了商务、外汇、海关、发改委等部门 。
2.与注册会计师和咨询公司密切合作 。品行良好、专业知识扎实的注册会计师和业务顾问的配合,将大大推进收购进程 。并且长期的合作使得双方的合作非常默契 。一起解决难题的过程也极大的凝聚了团队 。
以上是笔者在律师执业中总结的经验,肯定有很多疏漏 。希望同行、关注企业并购的人士、外资领域的同志能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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