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写借条 用褪色笔写借条

用褪色的笔写借条(律师教你怎么写借条)
正确书写和使用借条,有助于借贷双方主张权利,避免经济损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完整、不清楚、不规范或篡改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数不胜数 。因此,本文简单介绍了借条的必备内容以及写借条时的注意事项 。
借方票据的内容
标题
借据的标题应该在中间注明“借据”二字 。防止对方在借条标题上添加内容或将借条篡改成有几页纸的借款合同 。
双方的个人信息
在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上注明全名,不要用昵称、缩写、名片上的名字代替双方姓名 。写明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ID号是唯一的,可以定位和识别特定的个人 。手机号便于司法机关在后续诉讼中联系对方 。
使用
明确借款用途,防止借款被认定为高利转贷、赌债、分手费等非法用途 。,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比如:“以买房/买车/资金周转为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
贷款金额
注明“贷款人于某日支付借款人贷款XX元”或“借款人于某日收到贷款XX元” 。金额要大写+阿拉伯数字,以免被对方篡改 。同时要注明币种,是人民币还是美元等 。汉字的大小写要和阿拉伯数字一致 。例如:人民币2000万元(¥2000万) 。
民法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付款方式
注明贷款人如何支付贷款,是现金还是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 。如果支付的是现金,那么在后期的诉讼中,对于“贷款人已经实际支付了贷款”的事实,很难证明责任 。如果欠条上注明了付款方式,则视为双方对这一事实的确认 。如果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建议转账时注明“借”字 。
借款期限
贷款日期应注明起止日期,日期应为文字+阿拉伯数字 。例如:2020年3月10日至2日 。2010年3月10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 。
利率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计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无利息 。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的,应当明确标明贷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其中利率为年利率或者月利率,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利率要用文字+阿拉伯数字写 。比如年利率15%(年利率: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
结局
1.为防止借款人在文末添加内容空,应在文末注明“此为依据”或“以下无正文” 。
2.签字处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属于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钱,为了日后顺利将借款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清算人,需要借款人的配偶共同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 。
3.支付日期以大写形式填写贷款的实际支付日期 。
民法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技巧
1.建议借条附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剪下借据的空空格,尽量不留任何空格,包括上、下、左、右四边,避免对方在借据上添加内容 。
3.如需修改借据,建议在借据上注明“该借据已作废”或撕毁借据重新开具 。原借条内容有增删的,借款人应在各修改处签名并按手印 。
4.借款人保留一份借据 。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字样 。
5.写借条的笔要由出借人提供,以免借款人用褪色的笔书写 。
6.借据应由借款人书写 。
经典实例
刘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因理财、炒股、信用卡透支还款资金不足,先后6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1万元 。原告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被告杨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2月1日,原告刘与被告杨达成和解 。同日,被告杨重新向原告刘出具40万元借条 。双方并无书面利息协议,并写明本借款协议签订后,杨在2016年2月1日前签署的借条、还款收据均无效,以本借款协议为准 。贷款的被告牟磊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 。原告刘谋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与借款人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与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6%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原告刘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逾期还款之日为原告起诉之日 。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牟磊并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 。杨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该借款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牟磊提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
裁判要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判断日常生活需求,可以参考食品烟酒、衣着、居住、日用品及服务、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八大类 。,并根据夫妻双方的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共同生活状况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进行认定 。
3.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示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
来源:(2018)民初湘1102第9号
朱峰诉徐民间借贷纠纷案
【律师教你如何写借条 用褪色笔写借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明确的借贷意图 。本案中,朱未提交借条、借条、借款合同等 。,这表明双方已经确立了明确的贷款意向 。朱称其与徐之间的转账为借款 。徐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钱的事实,徐某认可上述金钱交换的事实,称金钱交换是双方谈恋爱时的事 。还贷信用卡、买车均为朱某要求,徐某提交了照片、刘某、黄某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朱某与徐某在2017年、2018年被认定为男女朋友,但对刘某、黄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刘某、黄某均为徐明的朋友,存在利益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转账为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朱某向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和录音,无法证明朱某与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
来源:(2018)民初京0112第27888号
颜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认为:首先,鉴于此焦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原件,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该借条并非被告本人所写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甘肃恒信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的字迹是否系被告人李本人所写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借条上的字迹系被告人李所写 。因被告人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是否系被告人李某本人所写、借条的盖章是否系李某所为进行了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为:借条上“2017年4月20日”的指印并非被告人李盖章,借条上的字迹系被告人李所写 。结合本案第二次鉴定意见的鉴定结果,虽然认定借条上的字迹系被告人李本人所写,但落款日期的指纹并非被告人李所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规则 。而且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借条是被告李杰书写并盖章后交付给原告的 。原告不知道借条是谁盖的章,也没有亲眼看见被告李书写借条并盖章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3日在原、被告的调查笔录中称,借条上“2017年4月20日”的指纹属于被告李 。原告对涉案借据生成过程的陈述相互矛盾 。
其次,庭审中,被告提交了3份收取案款的票据、1份收取执行费的票据,用以证明在涉案借据出具的时间段内,被告李被原告父亲闫某申请强制执行,案款由原告而非其父亲领取;提交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的电话总召回及书面记录,用以证明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关系恶化 。本院认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原告在明知其父与被告李已执行本案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是不合理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电话总召回及书面笔录无异议 。法院认为,结合电话中的谈话内容,与原告在庭审中称其与被告自2011年起关系良好并借款的说法相矛盾 。
最后,关于本案的鉴定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因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或被告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支付的鉴定费,是原、被告为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分别由原、被告承担 。“被告的防卫出借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存疑 。结合鉴定意见和原告关于欠条形成的陈述,结合被告与原告父亲之间借款案件的诉讼及执行情况,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
来源:(2018)民初甘0702第4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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