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三类防雷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三类防雷标准】第三类防雷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第三类防雷建筑: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省级机关办公楼等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工业建筑 。五、根据雷电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和后果,结合当地天气、地形、地质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22、23级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烟囱、水塔等高度在15m以上的孤立高层建筑;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20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层建筑 。第三章建筑物防雷措施第一节-总则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直击雷和雷电波侵入人体 。本规范第2.0.3条第4、5、6款规定的一类防雷建筑物和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感应雷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防雷装置不能与建筑物内的其他设施和人员隔离时,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或框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和突出于屋顶的物体如风帽、辐射管等都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框架空防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以下空房间外的喷管、呼吸阀、排气管等 。排放爆炸性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应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没有盖帽的时候,应该是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 。避雷器和雷电之间的接触点应位于上述空之外 。表3.2.1 空带帽喷嘴外与避雷器保护范围内的间隔3.2.1装置内压力与同圆周气体压力的压差空 (kpa)排放物比重(M)帽上方垂直高度与喷嘴水平距离(M) 25比空 gas 55 III重或轻 。通风管、呼吸阀、排气管等 。排放爆炸性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 。当它们的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时,被长时间点燃,一旦排放,发生事故时 , 排放物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道和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只能保护管帽 。四、独立避雷针塔、架空避雷线端头和架空避雷网的每根支柱应至少设置一根引下线 。引下线应采用金属制成或用钢筋网焊接、绑扎连接的塔、柱 。五、独立避雷针、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与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连接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满足下式要求,但不应小于3m:地面以上部分:当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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